衔接式多式联运

目录

  • 1 什么是衔接式多式联运
  • 2 衔接式多式联运的内容
  • 3 衔接式多式联运的运输过程
  • 4 衔接式多式联运和协作式多式联运的区别[1]
  • 5 参考文献
  • 6 相关条目

什么是衔接式多式联运

  衔接式多式联运是指由一个多式联运企业(以下称多式联运经营人)综合组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运输企业,将货物从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在实践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既可能由不拥有任何运输工具的国际货运代理场站经营人仓储经营人担任,也可能由从事某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担任。但无论如何,他都必须持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许可证书,能独立承担责任

衔接式多式联运的内容

  在衔接式多式联运下,运输组织工作与实际运输生产实现了分离,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组织工作,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负责实际运输生产。在这种体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也具有双重身份。对于货方而言,他是全程承运人,与货方订立全程运输合同,向货方收取全程运费及其它费用,并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对于各区段实际承运人而言,他是托运人,他与各区段实际承运人订立分运合同, 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很明显,这种运输组织与运输生产相互分离的形式,符合分工专业化的原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一手托两家”,不但方便了货主和实际承运人,也有利于运输的衔接工作,因此,它是联运的主要形式。在国内联运中,衔接式多式联运通常称为联合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则称为联运公司。我国在《合同法》颁布之前,仅对包括海上运输方式在内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海商法》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规则》中做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其他形式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国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并未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合同法》颁布后,无论是国内多式联运还是国际多式联运,均应符合该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规定,这无疑有利于我国多式联运业的发展壮大。

衔接式多式联运的运输过程

  衔接式联运的组织方法衔接式联运的全程运输组织业务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企业)完成的,这种联运组织下的货物运输过程可如图所示。

衔接式多式联运和协作式多式联运的区别

  协作式多式联运与衔接式多式联运的含义和运输组织方法都有很大的区别。因而,它们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与优势。以下根据《铁路水路货物联运规则》、《海商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规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实践中的习惯做法,对协作式多式联运与衔接式多式联运的特征做简要分析比较。

  (1)关于应用范围目前

  协作式多式联运仅在国内联运中采用,其中法定多式联运仅适于铁路与水路之间的联运;而衔接式多式联运不仅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广泛采用,而且在国内货物运输中采用的比例也在迅速扩大。

  (2)关于联运机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

  在协作式多式联运下,各联运换装港/站大都设置联运机构,以便于协调换装作业及衔接工作,但联运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而衔接式多式联运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持相应的许可证书,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这是衔接式多式联运开展的必备条件。目前,妨碍这种联运形式发展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目前运输市场上存在大量无法独立承担责任的非法多式联运经营人。

  (3)关于计划运输

  在法定多式联运下,国家运输主管机关批准下达的联运计划是发货人办理托运的前提条件和参与承运的承运人办理货物衔接的依据。对于中央部属物资的联运计划,应由发货人的主管部门分别向交通部、铁道部提送月度联运货物托运计划表,其他物资由发货人向起运港或起运站提送,该联运计划批准后转发发货人和有关运输企业、港站,以便发货人凭此办理货物托运.填写水陆货物联运运单。以及有关运输企业.港站组织货物运输。协议多式联运和衔接式多式联运无需事先提报联运计划,不实行计划运输,可直接办理托运,填写运单或提单

  (4)关于全程运输所涉及的商务作业和衔接工作

  在协作式多式联运下,由实际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所涉及的商务作业和衔接工作。而在衔接式多式联运下,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包括受理托运、收货.、签发运输单据、收取运费、运输衔接、交付、受理贷方的索赔等所有商务作业和衔接工作,实际承运人不与货方直接发生关系。

  (5)关于运费标准、全程单一(统一)费率及运费核收办法

  1)在法定多式联运中。运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协议多式联运和衔接式多式联运中,运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在分段计价时,如果某一区段实行国家定价,则该区段不能采取协议价)。

  2)在国内多式联运中,一般无法做到全程单一(统一)费率,大多采取按运输方式分段计费,运费核收大多采取全程一次收费为主,分段收费为辅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杨希锐,宋传平.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取证问答.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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