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著作权代理是开展著作权贸易的一种手段。主要是指由代理人或代理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后代理行使著作权人的部分财产权利,包括推荐作品、组织洽谈、签订合同、收取样书和版税,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等。代理人一般通过向著作权人收取佣金(或称代理费,通常为著作权人收入的l0%~20%)作为自己的服务收入,如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涉外著作权代理是著作权代理业务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它是指有关的著作权业务中含有涉外因素。例如,涉及到外国作品、外国著作权人或者外国的著作权使用者等。从事涉外著作权代理的主体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
(一)著作权代理在国外的发展
著作权代理是从文学代理开始的,早期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比较发达,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也逐渐盛行。如今,著作权代理的范围已经相当广泛,涉及不同载体(如图书、电影、电视、电子媒介、移动媒体等)的各类作品的各种类型的使用方式。例如,美国的约翰·布洛克曼公司(JohnBrockman)就专门代理由科学家或科普作家撰写的科学普及作品,在著作权代理行业内独树一帜。
国外的著作权代理人既有独自一人工作的一人公司,也有多达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代理人的大型代理公司。代理人既有只代理一个作者的,也有同时代理多个作者的。
一个出色的著作权代理人,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与能力。他既要懂得自己所代理的作品,理解作者的创作意图,事事为作者考虑,对于作品的创作、修改和传播,提出好的建议,成为作者可以信赖的朋友;又必须熟悉出版物市场和出版趋势,擅长与出版单位打交道,善于宣传作者和作品,制定出色的策划方案打动出版单位的编辑。在联系出版和对外授权的谈判过程中,代理人又必须无条件地捍卫作者的利益,争取通过自己的斡旋,为著作权人——同时也为自己——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个优秀的著作权代理人,对于一个优秀作者的挖掘和培养,一部优秀作品的发现与传播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著作权代理人应该既是善于发现新人新作的“伯乐”,也是一个谈判高手。
(二)中国的著作权代理
在中国,正式的著作权代理机构和代理活动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80年代初,台湾出现了专业从事著作权代理的公司——大苹果版权代理有限公司。198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内地第一家著作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之后,国家版权局陆续批准成立了上海市版权代理公司、广西万达版权代理帆D、北京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等20多家地方或专业著作权代理机构,这些机构均可以从事涉外著作权贸易代理业务。1998年,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并入新成立的中日版权保护中心,对外仍以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的名义开展著作权代理业务。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我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无须经过国家版权局的审批,只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即可营业。同时,境外出版机构、著作权代理机构也在我国陆续设立了自己的代表机构。还有一些民营文化公司、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也在从事涉外著作权代理中介服务。
目前,国内著作权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代理洽谈签订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代理解决著作权纠纷以及代理诉讼,代理收转著作权使用报酬,组织国内外著作权贸易洽谈,提供著作权贸易咨询服务,开展其他与著作权贸易有关的业务。
中国的著作权代理机构与英美等国家的著作权代理公司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英美著作权代理公司多数是直接代理著作权人,而中国内地的著作权代理机构既代理著作权人,也接受使用者的委托寻找著作权人的授权。比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这样的大型代理公司,既代理国内的作者,也代理海外的华文作家、俄罗斯等国的著名作家;既代理国内的出版单位向外输出著作权,引进境外的著作权,也接受境外出版机构的委托,解决使用中国著作权人作品的授权问题和向中国输出著作权。
著作权代理机构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初的英、美等国家,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在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活跃着著作权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他们对国内与国际间的著作权交易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如,澳大利亚有5个复制权代理机构,覆盖相关权利人的90%,1994年收费约8500000澳元。自从1988年4月我国成立第一家著作权代理和著作权贸易专业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以来,截至2002年底,国家版权局已批准成立了28家著作权代理机构,其中23家以图书著作权代理业务为主,代理范围相对狭窄。除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之外,多数著作权代理机构仅仅从事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代理收转著作权使用费和图书代理等微利等基础性服务,能够形成规模、提供诉讼代理、调处著作权纠纷的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