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育林基金是林业企业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专项营林基金。
育林基金从其性质来讲,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专用于保护森林和发展林业的专用基金;从其用途来看,是主要用于营林生产的;从其属性来看,是一种发展林业的补偿基金。根据上述特点,育林基金从征收、使用到管理都已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和规范的管理镧度,就其管理方面要认真执行好五项管理规定。
(一)育林基金纳人预算外管理。育林基金从其资金属性看属于预算外资金,应执行预算外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但它又有其自己的管理特点。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基金(收费)收支在预算上单独编制反映,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平衡预算,专项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同时,财政部专门下文重申不得用育林基金平衡财政预算。披散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以上规定说明育林基金不同于其它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二)育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育林基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林业部门收取的育林基金存人财政专户,各单位只能开设一个收入待解户和一个支出户。收入待解户除将育林基金划缴财政专户外,不能办理支出业务;育林基金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收支计划予以安捧,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三)育林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预算缩镧的原则是坚持“先收后支、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年度预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菝批准,并按期向同级财致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年度终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编制育林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预算、决算同时也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四)育林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确立各级的分成比例是育林基金制度中的一贯规定。1964年前,实行部省分级管理,1964年后,育林基金分甲乙种,甲种交省、乙种留县,1972年后我省实行省、地、县分成。现行的分成比倒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育林基金年征收总额上缴省林业主管部门2o%,上缴市林业主管部门10%,70%留县自用。国有林场上缴省林业主管部门3o%,70%留场自用。上缴省、市的育林基金亦按规定使用,同时发挥两个作用,一是宏观调控、统筹安排、配套使用、发挥导向作用和林业资金的整体效益。二是用于一些全省、全市集中办理的项目和部分确需补助扶持的生产项目。
(五)育林基金实行奖励管理。省林业厅印发了《安徽省育林基金管理工作评比奖励办法》,1992年颁布的《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又进一步明确对育林基金征臂工作成绩显著的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执行这一规定,每年进行检查评比表彰,以促进徽好育林基金征臂工作。
(一)始终抓好对育林基金征管工作的宣传。宣传是做好育林基金征管工作的第一道工序。要向党政领导宣传,向有关部门宣传,向征收对象宣传,宣传建立育林基金制度的目的、作用和意义,宣传有关育林基金的致策,使社会各界给予理解、支持.为育林基金征收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始终抓好对育林基金的依法征收工作。征收育林基金是严肃的执法行为,涉及到各方面利益,一定要持证征收,实行统一凭证”,既不能擅自提高标准,也不能随意降低标准,不能重征,要杜绝征收的随意性,提高执法的自觉性和严肃性,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始终抓好对育林基金的全面征收工作。一是要逐步缩小育林基金征收的空白地域,从地域上做到全面征收。二是把育林基金征收的工作重点放在源头,把源头征收和采伐限额计划紧紧结合,年初根据下达的限额测算和制订育林基金征收计划,分解到乡镇和各征收单位,层层落实任务,抓好征收各个环节的措施落实,防止出现征收脱节现象三是制订计征基价,此项做法已实行多年,按照统一规定的基价征收,敷果较好,要不断加以完善。四是实行定额上缴。定颧依据采伐限额、现有征收数额和育林基金管理水平综合确定。实行这个办法,一方面保证省和市筹集到的育林基金数量保持相对稳定的水平,一方面又促进各地加强征收。
(四)始终抓好育林基金的管理。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是很明确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台理开支,严格执行管理的五项规定,切实管好用好育林基金。各地征收的育林基金,都要加强资金管理,使有限的资金用到林业生产急需的项目上去,提高育林基金的使用效益。
(五)始终抓好育林基金征管队伍的建设。育林基金工作比较复杂,环节较多、规定也很具体,这不仅需要从事育林基金工作的同志付出极大的努力,而且更需要领导始终如一地给予足够的重视。首先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育林基金征收队伍,加强教育,抓好队伍建设。其次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采取与之帽适应的对策。三是开展调查研究,每年狠抓几次,把工作抓扎实,抓深抓透,保证育林基金征收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