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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集中是指大股东集中持有控股权(Shleifer & Vishny,1986)、(Burkart,Gromband Panunzi,1998),也就是说,大股东要么自己作为经理人要么密切监督管理团队以此控制公司政策,其他股东缺乏能力和动机去反对控股股东的决策。
当公司的股权集中,存在控制性大股东时,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表现出两种相反的效应,即利益协同效应和侵占效应(Shleifer和Vishny,1986)。
一方面,一定程度的股权集中使得控股股东有更大的收益要求权,使得大股东有足够的激励收集信息并有效监督管理层,从而避免了股权分散情况下股东的“搭便车”问题;同时,相对集中的控制权也保证了大股东可以对公司决策行为施加足够的影响力。Shleifer和Vishny(1986)认为,即使是在完关的市场条件下,大股东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因为大股东不仅减轻了股权高度分散所引起的搭便车问题,而且有利于公司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当公司管理层存在牺牲股东利益建造经理帝国的行为时,大股东可以通过代理权争夺或接管的方式将其撤换,从而增加公司价值这就是所谓的利益协同效应。
另一方面,大股东的出现也为企业带来了成本。因为大股东的利益往往和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并不一致,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代理冲突。在缺乏外部控制威肋、的情况下,大股东可能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追求自身利益,这就是所谓的侵占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