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生产(joint p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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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生产是指不同产品因在原料上存在依赖关系,而在同一企业内联合起来进行生产的工艺。
联合生产原本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描述的是化学转化和分离分裂过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将联合生产与经济学结合始于联合产品概念的提出。Steeman在分析联合产品的生产时,将不仅生产1种产品,而是2种或2种以上产品的过程称为联合生产。石磊将制度的概念纳入联合生产,认为一定的投人品不但可以加工出一定量的最终产品,还“加工”出相应的制度,主要指经济生产结构。在公共物品理论中,以公私2种生产要素相结合的生产称为联合生产。在热力学的观点看来,所有的生产都是联合生产,联合生产在经济和生态系统中的普遍存在,人类的经济活动产生2种产品,1种是预期的产品,1种是不受欢迎的废品。在生产理论中,相同的生产投入条件下产出不同产品组合,并且这2种产品或产品组合在技术上相互依赖的时候,就被称为联合生产。在企业管理理论中,不同经济主体事前合作生产、事后共同参与分配的问题,也被理解为一种联合生产,其包括分配的两阶段问题。姬亚岚对联合生产的界定可能最为全面,他认为联合生产是指同样的要素投入可以同时产出多种产品,联合生产有技术上的联合、经济上的联合以及制度上的联合。
联合生产的概念在公共经济学、企业管理、农业经济学、生态经济学等领域得打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Arrow等、Debreuc指出在联合生产的条件下,不管其是好还是坏,只要个人生产集是凸的以及自由支配的可能性是既定的,都存在一般均衡。郑易生在公共物品理论中指出,扩大“公共财产资源”的范围不仅包括自然资源外,还包括“社会性”资源,不可忽视发展中国家公共性财产资源及“准公共性财产资源”的存在,有必要对公共资源的社会成本进行支付。
在企业管理中联合生产理论也得到较为广泛的发展。基于计算机的模型和方法在解决有关的规划和联合生产成本分配问题时得到发展。从联合生产理论中公司的角度来看,联合产品成本之间的分配基本上是任意的,对一般均衡理论的文献中,并没有对具有联合生产特征的经济属性作深入的研究,其焦点集中在一般假设条件下一般均衡的存在性和最大化。Ralph Winkler着眼于由新工艺引起的新增消费生产与自然恶化之间的抉择,检验了在可能的有害产出存在时工艺创新的充要条件是否以有效以及在何种程度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生产理论逐渐向生态经济学以及农业经济学领域渗透并得到一定的发展。
其联合的性质有技术联合、生物联合、经济联合和制度联合,具体化为经济品与非经济品的联合 。O’Connor和Perrings指出,由于自然环境对这些污染(联合产品)的吸收能力有限,从而使稳定的增长路径也难以存在。联合产品的生态配置效应也正在得到重视。高建中分析了森林产品的生产,认为森林培育是一个多产品共同的、联合的生产过程,多产品间最常见的是存在可变比例的联合生产,固定比例的联合生产是很少的,它只是可变比例联合生产的特例。Nalle等应用联合生产理论分析了木材生产和野生动物保护之间的关系,提出解决市场化商品与自然系统冲突的对策以及经济和生态系统持续发展的路径。Freshwater等从联合生产理论发展过程、类型、生产函数来分析商品产出和非商品产出的密切关系;Miettinen则以“芬兰麦类种植和野鹑鸡”的案例分析联合生产,再次证实农业生产除了经济功能外还有环境和社会功能。
以下学者对联合生产理论的应用对于研究退耕还林等重大现实问题具有重要贡献。
Vicary在研究联合生产及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时,严格区分了“贡献”和“捐赠”的概念,即人们对于公共产品的提供主要通过客观上“贡献”和主观上的“捐赠”来实现,并引入“虚拟价格”和联合参数的概念,通过对一般均衡存在性的探讨,指出公共产品的提供可以有私人提供来实现,只要联合程度和“虚拟价格”的阈值合适。这意味着,只要存在一个合适的联合程度以及合理的补偿,农户可以心甘情愿的提供“生态产品”。
姬亚岚指出农业生产是典型的联合生产,产品具有多种功能,大部分农产品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性质,而多数农产品又是独特的,没有非农以外的供给途径;正是由于农业是经济产品和非经济产品、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生产以及农业的多功能性的联合生产,因此单个产品的生产函数难以构建,即使能够构建一个近似的联合生产函数,仍然难以避免对非经济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忽略;尽管市场对多数农产品是失灵的,但是市场却是农民获得农业收入的唯一来源,农业生产的联合产品所产生的整的外部性对社会的贡献难以得到补偿。 姬亚岚还在研究农业的多功能性时,明确指出联合生产的核心问题是经济产品与非经济产品能否分离取决于联合程度,联合程度决定了谁可以最有效的提供非经济品。在联合生产的条件下,如果社会愿意为非经济品支付费用,则市场均衡结果就不是最佳结果。
不同的学者对联合生产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差别,但是在有关联合生产基本内涵的认识上,存在2种较为广泛的共识:一是将联合生产理解为“一种过程多种产品”,即相同属性的生产过程产生2种或2种以上不同属性的“产品”,例如“谷子”和“稗子”,具体产品和抽象的制度等;二是可以概括为“共同的联合产品由不同主体提供”,主要是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
国外学者更侧重对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联合生产进行了探讨,而对于生态产品和经济产品的联合生产研究甚少。例如,Baumgairtner在相关研究中认为联合生产普遍存在,而且联合产品大多为期望的产品和不想得到的产品(Unwanted goods)。国内的学者则更加自觉的将联合生产理论应用于农业经济领域,特别是将农业作为典型的联合生产,来思考农业发展的问题。但国内有关学者,例如姬亚岚、高建中对于联合生产的理解更多的出于“一种要素,两种产品”的生产维度,但是对“公共产品私人提供”缺乏更深入的研究。
实际上,无论“一种要素两种产品”还是“公共产品私人提供”,归根结底还是“同一种生产过程不同产品”,这符合早期的联合生产定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联合生产不仅生态上的联合、技术上的联合、经济上的联合以及制度上的联合,更应该关注这种生产过程中主体的选择意愿和行为。不同产品“联合”地进入农户的决策视野并促使农户自发的做出选择,可能是联合生产理论中被忽略的另一个重要属性。例如,退耕还林在农户角度来看,不仅是经济产品与生态产品的“联合”,也是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联合”,并且这些属性不同的产品在生产或提供过程中“联合”地进入农户的决策视野,并在农户足够理性的抉择中被合理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