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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的职责;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技术成果一般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使用权均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这并没有异议,但实践中经常碰到无法区分是职务技术成果还是非职务技术成果,导致纠纷发生。
何谓职务技术成果?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药成果等)。
也就是说,职工在履行本岗位职责或承担单位交给的其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任务后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另外,如职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那么该技术成果也是职务技术成果。例外规定:
(1)职工离职、退职、退休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得技术成果也为职务技术成果。
(2)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所得技术成果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根 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开发者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 分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或者该项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本单位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成果或者关键技术 的基础上完成,该项开发研究是属于开发者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则该想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应该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所有。如果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并不属于该开发者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而是其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专业知识、经验和信息完成的,则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其应该由 开发者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