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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际是现实人际关系在网络中的延伸,其基本特征为主体参与匿名化,关系建立简易化,交往手段数字化,发展方向熟人化。实现对网络交际的有效规制,应主要运用舆论、道德和技术三种手段。
1.主体参与匿名化
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缔结某种关系,相互交往,都需要具有特定的身份,扮演特定的角色。虽然,人的角色会因场合不同发生变化.但构成其特定身份的基本特征是相对确定的。其中,诸如性别、年龄、体貌等自然特征是不允许隐匿不宣或者伪装的,有些被公共规范(法律)所确认的社会特征,如职业、婚姻状况、住所等更是如此,否则他就不能正常地与他人发生某种交互关系。我们不能想象已婚者谎称未婚而不受道德的谴责,也不怀疑一个流浪者硬说自己是警察会十分的荒唐可笑。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两个人已成为无话不谈的“好友”却还可能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性别和年龄。这是因为,网络交际完全允许参与者随意填写并随时修改“个人信息”,即使有关身份的信息缺失、虚假,也不妨碍其顺利地与他人建立某种联系。实际上,有选择地隐匿或伪造个人信息往往有助于增加自身的人际吸引力。不仅如此,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绝大多数网络用户在登录时倾向于采用匿名方式。总之,匿名参与对网络交际本身来说是完全可能的,对主体而言又十分必要,因而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2.关系建立简易化
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由陌生到熟悉直至关系比较密切,需要具备特定的时空条件和经过必要的接触,是一个程序化的过程。如果时空不一致,交往目的不明确,彼此之间没有某种现实的依赖性,这种关系是很难建立的。网络交际则不然,陌生人彼此认可甚至成为朋友,首先几乎不受空间条件的限制;其次,交往目的大体上模糊,而且一些必要程序大大简化。假设一个小伙子走在马路上,发现一位漂亮的姑娘便上前求爱,他是很难成功的。但在网络中,这种情况就并非不可思议。网络在为人们提供沟通便利的同时,还改变了人们原有的一些观念,与谁交往,交往的必要性何在,这些在现实人际关系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变得不再重要,因而使其中的每一个人都默认了交际程序简化的合理性,“网上交友”之所以有巨大的魅力,人与人之间的时空壁垒被打破,交往目的性弱化,交往程序简化是重要原因。
3.交往手段数字化
社会心理学认为:“社会交往一般说来是通过两种交往手段进行的,即言语手段和非语言手段。”其中非言语手段主要是指面部表情、手势、体态等。网络交际,实际上也在运用着上述两种手段,但无论是言语手段还是非言语手段,都不是“当面”使用的,而是利用网络技术的数字化形式传达给对方。已有文献指出:“传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往日益被高级机器(计算机)所取代,人们更多面对的已不再是有着丰富情感的高度热情的人.而是冷冰冰的机器、键盘、传感器之类的钢和塑料。,,L 但也正是这些看上去“冷冰冰”的工具帮助网友们彼此之间传递着鼓励性、消息性和评价性的信息。非但如此,文字传输、音频、视频等信息技术的采用,完全可以做到网上交际的“仿真化”,“天涯若比邻”的理想在数字技术的支撑下已成为现实。
4.发展方向“熟人”化
周运清先生曾指出:“如果说现实社会是‘熟人’(相互交往的人彼此了解对方的名字、性别、身体特征、身份、地位、社会关系和工作单位等信息)社会的话,那么网络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交往的间接化和符号化的特点,则使网络社会成为一个‘非熟人’社会”。如果仅据相互对基本信息的了解程度来判断网络社会是否为“熟人”社会,那么,网络交际本身就是一个逐步“熟人”化的过程。如前文所述,网络交际的主体匿名参与十分普遍,这决定了其与现实人际关系相反的交往模式,即在现实生活中,陌生人之间是先认识、了解,再建立某种关系。而在网络交际中,匿名参与的陌生人之间先成为“网友”,再以此为条件披露各自真实信息,随着彼此关系的密切,相互披露的真实信息会不断增多,进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熟人”。网友见面,从网络走到现实,是网络交际“熟人”化的典型模式。
网络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既有信息量大、传递速度快等优点,也会产生某些信息污染、网络欺诈等违法犯罪问题。网络人际关系也极易因此而异化。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十分必要,根据前文所述的网络交际的基本特征,这种必要性表现为:
1.主体的匿名参与使网络交际行为者与责任者分离,传统人际关系中的交往规则约束力下降,产生大量信息污染。一个人在网上与他人打交道,无论散布怎样庸俗的非法的甚至反动的言论,都似乎与己无关。这使得一些道德素质低下、人格扭曲、别有用心的人可以戴着假面具在网上胡作非为,而这些有毒、有害的信息无疑是对网络人际交往健康和谐有序的最大破坏。杜绝网络交际中信息污染迫在眉睫。
2.网络人际关系建立的简易化弱化了一些参与者的戒备防范意识,为网络违法犯罪制造了可乘之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人们很难分辨真假善恶、黑自美丑,一些不法之徒正是利用在网络中交际简便,容易骗取他人信任这一机会,从事诈骗、抢劫、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大量网络犯罪案件的发生,告诉我们,网络交际虽然很有魅力,但也不乏可怕的陷阱;既可以丰富人际关系,也容易使人择友不善、上当受骗甚至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因此,采取有效手段,预防遏制网络欺诈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亦是当务之急。
对网络交际的负面影响及对其如何规制,许多有识之士提出了一些建议。其中,大多数建议都注重、强调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同时也流露出“什么办法都能用,又都未必管用”的无奈。因此,有人不得不把网络规制问题“国际化”,认为实现对网络的有效规制只靠一国的努力总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从而得出非全球“共治”不可的结论。对网络的负面影响,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但也不必过于急躁,甚至灰心失望。多种规制措施(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技术的、道德的等等)不分轻重一起用上,虽无不可,但因其可操作性不强,效果未必理想。至于全球“共治”,虽然这可能是网络规制的最佳方案,但至少目前还只是一种善良的愿望,并不现实。其实,网络本身永远不能超然于人类社会之外,任何网上行为,说到底还是人类自己的行为。正因为如此,所有看似不可捉摸的网络问题,都完全可以凭借现有的手段来规制和避免。还是立足于前文所述的网络交际的基本特征,笔者认为减少、避免网络交际的负面影响,目前最为现实和有效的手段莫过于舆论、道德和技术三种手段:
1.舆论规制
一些庸俗、淫秽、反动的信息之所以能够在网络交际中尚有生存空间,并不在于它本身受欢迎,而是缺乏足够的抵制力量。而主体参与的匿名化使网上行为者与责任者分离,正是因此某些人才肆无忌惮、胡作非为,制造大量的垃圾信息,污染视听。如果能够动员绝大多数网民积极排斥、谴责垃圾信息的发布者,发挥网络舆论的道德监督作用,信息污染就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理,这就需要大力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提倡文明上网,使正气新风在网络交际中得到弘扬。公共媒体在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网络交际方式的同时,通过对庸俗、低级的行为采取谴责、曝光等手段,充分发挥舆论的强大力量,使主体自觉遵守正确的网络交际规则。
2.道德规制
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外在强制性远远比不上法律,但其作用范围广泛,被认可程度高。道德的外在强制性主要体现为舆论谴责。除依靠外在的舆论谴责外,道德规范还可通过主体的内在自觉和良心谴责来实现。在网络交际中的任何人都不会决心要扮演一个无赖、恶棍或骗子,他们都希望能够以良好的形象吸引他人,博得好感,与人建立和谐的关系。而且,在网络交际“熟人”化趋势下,网络身份真实化可以使主体的自律意识增强。除此之外,还应当相信,绝大多数参与网络交往的人都会对网络自身的虚拟性有足够的清醒认识,并对网络陷阱保持足够的警惕。这一切都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网络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主体自律以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与自我良知为前提,若主体缺乏自律,那么主观自律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这就必须要有一股促使主体自律的客观力量,那就是需要大力加强网络法制建设,以法治来规范网络规则,以法治来约束主体,使主体内在意识到道德自律是一种必须,以至必然。
3.技术规制
网络交际的出现源于网络技术的推广运用。先进的数字技术可以快捷地传递信息,当然也可以智能化处理信息。充分利用“防火墙”等信息过滤技术,会在不同程度上减轻网络交际中信息污染。同时,可以加强网络终端用户管理建立网络交际主体的技术跟踪系统,实现网络交际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统一,杜绝某些不法分子无所顾忌地在网上为非作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