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bilit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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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责任制(又称同一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统一原则责任,也就是说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使用同一责任向货主负责。即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负全部责任,无论事故责任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是发生在海运段,还是发生在内陆运输段,均按一个统一原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按约定的限额进行赔偿。但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无法避免的或确实证明是货主的故意行为过失等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经营人则可免责。 统一责任制是一种科学、合理、手续简化的责任制度。但这种责任制对联运经营人来说责任负担较重,因此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采用还不够广泛。
统一责任制的优势在于货方和经营人事先可以预见到未来的货物损失赔偿的程度。在网状责任制下,货主有时难以查明适用某一区段的法律,自己能否得到赔偿以及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统一责任制弥补了这一缺陷,这种责任制有利于货方。
不足之处在于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适用的法律不一样,所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不同,有可能造成经营人赔偿损失后得不到实际承运人的补偿,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来说责任负担则较重;同时,由于约定经营人的承担责任可能比货方实际损失低,货方可能不如适用货损发生实际运输段的法律得到的赔偿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