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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借款是指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贷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贷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借款。
结算借款额=计划托收金额×(1-结算借款折扣率)
结算借款折扣率= | 计划销售利润和税金 |
× 100% |
计划托收总额 |
非定额流动资金的来源,除了各种结算款项(欠人)外,还有银行借款,主要是“结算借款。”
结算借款的金额以销出商品的进价及代垫的运杂费为限,超过部分银行不予贷款。结算借款的期限以发出结算凭证到预定收回货款的时期为限,货款按期由对方承付后,银行即将该项借款收回,如果货款遭到对方拒付或延期支付,银行贯彻不手垫款的原则,也要如期将该借款收回。在实践中,银行第一次同意贷给企业结算借款后,定期根据托收货款的增减数调整贷款数额。
采用存贷分户的单位,结算借款的分录方法如下:
(1)第一次办妥借款手续时:
I银行存款(+)
Ⅱ银行借款——结算借款(+)××
(2)银行定期调整贷款数额小于贷款(实即归还借款)时:
Ⅱ银行借款——结算借款(—)
I银行存款(—)××
(3)结付结算借款利息时:
I银行存款(—)××
如果采用存货合一的办法,则结算借款一般是合并在商品流转借款中进行核算的。
(附注)关于业务上需要用的周转金,外贸系统是用“备用金”科目进行核算的,其他系统一般是用“业务周转金”科目进行核算的。又关于出差人员暂支的旅差费用款,外贸系统是在“备用金”科目内进行核算的,其他系统一般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