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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规制原则也称结构主义, 是指依照市场结构标准来进行反垄断规制。据此原则, 一个或几个企业一旦形成垄断性或限制竞争的市场结构, 就被视为违法, 应加以限制或禁止。结构规制原则中, 通常涉及市场份额、市场(行业) 集中度、进入壁垒、企业规模等方面, 这些都有一定的量化尺度。
贯彻结构规制原则, 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通过股份保有、干部兼任、企业合并等手段, 防止形成垄断性结构(或经营过度集中), 进行事前预防;
二是通过解割(解散、分割) 大企业(或企业集团), 对已形成的垄断性结构进行事后的重新构造, 实现市场结构的合理化。
采用结构规制原则也具有不利效应:
其一, 可能使规模经济及其经济效益受到损害, 或使其发展受到限制;
其二, 若大批解散或缩小企业规模, 会对经济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破坏性的打击。由此, 为避免贯彻结构规制原则而走向偏颇, 现代反垄断法注意将该原则和合理原则结合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