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谈判(Claim Negoti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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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谈判是在合同规定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合同当事双方进行的谈判。
索赔谈判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以合同为唯一基础和标准。判断违约不违约,守约不守约,是以合同为唯一基础条件,合同是判定是否违约的唯一标准。
2、重视证据、违约后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就需要提供详实的证据来使索赔成立。不同情况下需要不同的证据,如对质量问题,需要技术鉴定证书;对数量问题,要有商检的纪录;有的还需要提供电传、传真、照片、录像、信件等证据。总之,"证据"是确立索赔谈判的重要法律手段。
3、重视时效。不管谈判的标的物是什么,“索赔的权力”是有期限的,过期则不负责任。如有的合同规定在“交货后几月内”、“交工后几月内”、“验收后几月内”可以索赔;有的则以地点为界,如“货物到达某地之前的问题可以索赔”等;因此在任何合同的签订时都要注意索赔期。
4、注意处理好双方关系。在索赔过程中,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处理好双方之间的关系。对于签约人之间有着良好的往来,且过去信誉一直比较好,那么对偶尔发生的索赔通过协商会容易处理。对于有些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索赔,则需要通过诉诸法院,由仲裁法庭作出法律性决定,进行“强行索赔”。
1、违约的行为是什么。如产品交易的索赔,买方指责卖方产品质量不合格,双方要坐下来弄清楚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证据是什么?是否具有可靠性。
2、违约的责任在哪一方。确定产品质量有问题,还要明确责任在哪一方或谁负主要责任。如安装的设备发生故障,买方指责卖方产品有瓿,而卖方却认为是买方安装使用不当造成的,这就需要出示各种证据和原始资料,双方坐下来认真分析。
3、确定赔偿金额。赔偿的形式和赔偿金额可参照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根据双方合作的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协商议定。如确定赔偿金额有困难,可用第三方作仲裁。
4、确定赔偿期限。赔偿期限确定也很重要,因为很可能在赔偿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不确定赔偿期限,赔偿就可能无任何意义。
无论是直接索赔谈判还是间接索赔谈判,均应注重“四重”原则,具体如下:
(1)重合同。即以合同约定为依据来判定违约责任。合同已明确的,只要与法律不相违背,就是判定是非责任的标准;合同未明确的问题,才引证惯例与相关法律。
(2)重证据。违约与否除了依合同规定外,许多时候需要提供证据来使索赔成立。如质量问题,需要权威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书;数量问题,要商检的记录:双方的往来函件也可以成为证据。证据是确立索赔谈判的重要法律手段。
(3)重时效。即注重索赔期。索赔应及时,应在合同规定的时效范围内进行索赔,超过了该期限,交易人则可不负责任。任何合同签定时,都要注意合同中应有时效的明确规定。时效可以用时间表示,如索赔期应在交货后×天之内;也可以用地点表示,如货交×地之后等。如果合同无实时效规定,谈判难度就大,结果的变数也多。
(4)重关系。即索赔谈判时应注重利用、保持关系。利用双方当事人或与相关第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加快谈判的速度,促进谈判朝着良好结局发展,保持关系,则可以兼顾双方当前与长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