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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市场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需要直接向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市场,是粮食从生产者手中进入流通领域的最初市场。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粮食收购市场呈现出以下几个新的特点:
一是国有粮食收购企业的垄断地位就此消失;
三是各种职能的粮食企业不断壮大,部分已发展成为能与国有粮食收购企业一争高低的大型粮食企业。而在这些新特点的背后,是粮食收购市场中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变化。
在中国现行的粮食流通体制下,按其职能和规模大小,粮食收购市场上的利益主体可以分为三类:粮农、粮食经纪人、粮食收购企业。其中,粮农是粮食产品的供给者;相比于粮食收购企业,粮食经纪人的收购规模和经济实力要小得多,且多是兼职型的,工作时间有明显的季节性;粮食收购企业指规模比较大的专门从事粮食购销或加工的企业,包括私营粮食收购企业和国有粮食收购企业。
按照利益主体的职能,粮食收购市场的利益主体可以被划分为粮农、私营粮商和国有粮食收购企业。
其中,私营粮商包括粮食经纪人和私营粮食收购企业。粮农是生产者,通过提高产量、降低生产成本和售粮费用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是粮食流通过程中的基础环节。
私营粮商收购的粮食称为“市场粮”,它们根据自身能力和市场情况,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最终目的也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国家和各级政府只能通过经济杠杆和政策间接调节私营粮商的生产、经营活动。国有粮食收购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其经营的粮食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实现自身利润的“市场粮”,与私营粮商的“市场粮”具有相同性质;二是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政策和宏观调控目标、用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策粮”,包括保障国家粮食储备的“储备粮”和平抑市场粮价波动的“临时储备粮”两部分,具有公益性质。
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在本质上首先是公益性企业,其次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其对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的选择必须建立在为国家管好粮食这一基本宗旨的基础上。粮食是大宗农产品,其生产和销售具有量大、分散、区域分离的特性,粮食直销的可能性很小,因此,粮食市场中生产者与消费者不可能面对面地直接进行交易,即市场中供给者与需求者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关系,必然要有专职进行收购与销售的粮商将生产者与消费者连接起来。
我国从1955年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粮食购销由国家专营。
从1997年开始实施以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
从2004年开始,我国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和严格市场准入相结合的原则,对粮食收购依法进行资格管理。当年,我国正式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当市场粮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水平时,国家委托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按最低收购价公开挂牌,设点收购农民手中粮食;当市场粮价高于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停止收购,农民随行就市卖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