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网络社区拍卖

目录

  • 1 什么是粉丝网络社区拍卖
  • 2 粉丝网络社区拍卖的特征
  • 3 粉丝网络社区拍卖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
  • 4 参考文献

什么是粉丝网络社区拍卖

  粉丝网络社区拍卖完全采用了与专业拍卖网站相同的拍卖方式支付手段与物流形式,但因拍卖的三方都为粉丝,也就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并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粉丝网络社区拍卖的特征

  1.本质上的依附性

  粉丝网络社区拍卖是某个粉丝网络社区发展到一定阶段,社区成员为了特定的目的而自发创建的,如百度帖吧下李宇春吧(简称春吧)的成员为了支持李宇春的慈善行为而自发成立了一个义卖吧——有希望就不要放弃吧,物品拍卖所得的款项将全部捐往玉米爱心基金。义卖吧虽然形式上是一个独立的社区,但社区成员几乎全部来自春吧,也是在春吧才了解到义卖吧,且参加义卖的双方还会被社区的管理者根据其在春吧的注册时间、发表的言论等审查其买卖资格。

  2.主题的明确性

  与专业拍卖网站单纯获得收入不一样,各个拍卖社区都有自己鲜明的主题:义卖吧是为了筹集善款并可定向捐给某个慈善项目,专辑吧是为了支持专辑的成功发行。

  3.买卖的低风险性

  无论卖方、买方还是管理者都由社区成员组成,三方之间信任程度高,对同一拍品尤其是一些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认知度相同,而对支付与物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双方或第三方都会主动进行细致周到的沟通,非常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与专业拍卖网站相比,通过三方的共同努力降低了电子商务因信用、支付或是物流环境的不成熟带来的风险。

  4.拍品的特殊性

  与专业拍卖网站相比,粉丝社区拍卖的物品主要有两种,一类是与主社区主题有紧密联系的物品,大都由演唱会的光盘、有关的刊物、签名的物件等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大都独一无二的个人所拥有的藏品组成,这类物品大都以拍卖的形式进行交易,底价、出价比较也常是一些特殊的数字,如310,520等,且最后的成交价也非常高;还有一类物品是社区成员的个人闲置的用品如衣服、饰品等,虽是二手物品,种类繁杂,数量极少(一般为一件),但因卖方对物品的购买时间、购买地点、品牌、质地、包装、尺寸等介绍详细(甚至还附有个人穿后的效果图),且价格低廉,所以成交的速度特别快。

  5.宣传的高效性

  社区成员组成复杂,来自各行各业,其中不乏擅长广告宣传的专业营销策划人才。为了使一些具有纪念意义的拍品拍出高价,管理者们经常在拍卖前自发在自己的博客文章、社区发贴时对拍品进行一些非常专业的宣传,同时由于社区成员在网上活动的相对固定性,从而使这些宣传很容易到位,社区成员对该拍品的关注度极高,最后拍卖时竞价的气氛并不亚于一个传统的地产拍卖现场。

  6.网络定制的真正性

  与专业的拍卖网站一样,粉丝社区购物方式也可以进行集体议价,并且由于社区成员行动的高度一致性,使得网络定制的商业模式得以真正实现。2007年由于社区成员木儿设计的系列漫画得到广大成员的喜爱与统一要求下最终得以以台历和挂历的形成出版。而由香米(香港的粉丝)自行设计的玉米服也经常在网上获得定单,除了有形的物品,社区成员们也经常在参加某个活动时自发组团对往返交通、酒店住宿、演出地旅行等服务进行集体预定。

粉丝网络社区拍卖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

  作为“粉丝经济”的组成部分,粉丝社区拍卖也许并不象专业拍卖网站那样连续,但这种社区拍卖模式的存在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对二手拍卖市场发展的促进作用

  与国外相比,我国消费者并没有养成对二手商品的消费习惯,从情感上不接受别人用过的东西,大多数闲置的物品要不送人,要不放置一段时间后当废品卖了,并没有实现其价值所在。而粉丝网络社区拍卖不但使粉丝之间互通有无实现了闲置物品的价值,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粉丝的消费习惯,对我国二手拍卖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与之相比,专业的拍卖网站虽然也设有二手专区,但因网站中新品众多,购买者对二手商品的关注要低的多。

  2.对电子商务应用环境的影响

  因市场诚信缺乏,支付流程复杂,物流效率不高,很多人对电子商务望而却步,但粉丝网络社区拍卖时由于成员间的信任以及具有充分经验的成员推荐与详细的在线服务,使得社区中不断加入的以及不了解电子商务的成员,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的应用者。

  3.对网络定制模式的推动作用

  由于网络可以把分散的具有相同需求的消费者聚集起来并吸引商家参与从而形成大规模的网络定制,但普通网络购物者因在网上聚集的地点、时间等过于分散,很难在短期内形成一定规模的需求去吸引商家,从而使得定制很难实现。而粉丝网络社区的成员因有共同的目的、经常同时参加活动,对某些物品有共同的需求,且社区聚集的时问和地点也相对固定,使得粉丝社区的成员可以在短期内迅速形成大规模的需求,从而不但使物品也使服务定制成为社区的一种重要的消费模式。前保金是指权利人在可能因义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自己的民事请求权不能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紧急情况下,可不先为或同时为实体之诉,而直接申请法院采取一定强制措施,在一定时间内保全自己的民事请求权的一种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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