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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非暴力的、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银行承兑汇票后予已贴现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行为方式、行为内容和行为对象三部分内容,行为方式是“窃取、贴现”,行为内容是“非法获取”,行为对象是“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所承载的金钱”。
行为人窃取银行承兑汇票后,一般分两种贴现类型:一种是行为人自己贴现,即行为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支付行申请贴现。另一种是行为人将银行承兑汇票转卖给他人,由他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支付行申请贴现。对窃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行为的界定是为定性服务的,定性是界定的目的。
我们一般认为影响对某一行为进行定性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即具体个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理论的阐释以及具体的案件事实。那么,对窃取银行承兑汇票后贴现行为之定性产生争议的原因也就在于这三个方面。
将窃取银行承兑汇票后贴现行为的定性一概而论,无论定性为侵占罪、盗窃罪还是票据诈骗罪都是不妥当的,只有根据具体案情,对照刑法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分别定罪才是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的。窃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行为的罪数形态在刑法理论上属牵连犯,即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对票据诈骗和盗窃两罪定罪量刑的条文内容和司法解释对两罪犯罪数额的具体规定,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的原则,对窃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行为的定性,要考虑在具体情况下定盗窃罪还是票据诈骗罪处罚较重,哪个重就定哪个罪,不是一概认定为票据诈骗罪或盗窃罪。从而做到罪行法定,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