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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退还制度是指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所缴税款超过了应纳税额,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予以退还的制度。
这种原因是指:(1)由于计算错误或错用税率等原因形成的多缴税款的情况;(2)政策上的退税,如规定纳税人先按应纳税额如数缴纳税款,经核实后再进行退库,例如出口退税。
当出现纳税人所缴税款超过应纳税额时,需要办理税款退还手续。具体处理方式有:
(1)若是由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填制《税收收入退还书》,于发现后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2)若是由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结算之日起3年内填写申请退款书,向税务机关要求退款,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纳税人申请退款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新征管法从保护纳税人利益角度出发,特别规定在退还多缴税款的同时要加算银行同期存款的利息,一并退还给纳税人。
《税收征管法》税款的退还制度有以下几点: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