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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作废是指对于在领发填用过程中发现的,由于印制问题或在填用过程中发现的错误无法按正常票证进行管理,致使不能正常使用,失去做为凭证的有效性或合法性的票证,做为废票不再继续使用权用。
(一)填用前的票证作废处理
在填用前发现因印制质量不合格而出现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问题的票证,全本票证中10份以上有问题的,必须全本作为废票停止使用;全本票证中少于10份有问题的,有问题的票证作为废票停止使用,其他完好的票证继续使用,对于折叠式税票,则将有问题的税票连同前后各两份税票一起作为废票停止使用。
1、清点登记:对作废票证,主管税务机关票管员应及时查明字别、号码和数量,清点登记,加盖“作废”戳记,并及时向发放票证的税务机关票管员报告。
2、核对:作废票证必须经上级税务机关票管员核对。
3、上缴、销毁:核对无误后,按销毁权限将作废票证逐级上缴至有关票管部门,由其按销毁票证业务规程进行销毁。
填用前的票证作废处理业务流程图:
(二)填用后的票证作废处理
税收票证作为一种特殊凭证,一经填用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票证(特别是自收现金税款票证)的有关项目一经填写,便不能更改;一旦填写错误,就失去了合法性,不能再继续使用,应该作废。此外,由于税收票证都是各联全份复写,由于未垫、错垫复写纸或复写字迹不清,也应作废重填。
1、加盖戳记并注明原因:填票人应在该份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为了避免利用票证作废循私舞弊或贪污税款,还应同时注明作废原因及重新填开的票证号码和填票人。
2、签批: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批。
3、结报缴销:作废票证必须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填用后的票证作废处理业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