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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商标即将商标许可使用行为,一般来说,有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还有就是他人的商标许可给自己使用。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三类: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商标使用许可费用有:使用许可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规费。商标使用许可费通常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自行协商约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规费为300元,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
流程:
产生许可意向——尽职调查——确定许可主体——通过公司决策程序——协议谈判——协议签署——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实施过程中的整体维护
由于许可分为许可他人与被许可,所以相应的上述流程环节中对应的内容也有所不同。许可他人的情况下,一般是其他公司或个人对你的某一个商标感兴趣,来跟你谈许可给他使用。这样一来,尽职调查主要针对的就是该公司或个人的一个总体状况,主要在于其主营项目以及财务状况等。后续的流程中的重点就在于确定许可方式和许可费用,以及许可之后的监督。
但是,在想要活得他人商标的许可使用权的时候,上述流程的内容则跟收购商标有很大的相同之处,可以参照收购商标的流程内容,需要特别注意的则集中在许可方式、许可费用以及期限等内容上。
注意事项:
(1)合同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计算方式、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如系涉外,还需要考虑支付的币种、汇率计算等。上述合同条款均应清楚明确,避免争议。
(2)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单方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条件。最好也能明确解决纠纷期限合同的后续履行问题,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3)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形式为排他或独占,则推定为普通许可。
(4)若允许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应该明确约定;否者,视为无再许可的权利。
(5)许可人转让被许可商标的不影响生效的许可合同的效力。
(6)涉外合同,若是境外商标注册人将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许可给中国公司或个人的,应该注意在合同签订之日前3个月内及时将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
(7)许可合同,特别是涉外的,在选择争议途径时,特别是仲裁机构时,应当选择便捷的机构,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8)独占或排他许可中,避免商标权人将其被注册的与被许可商标近似的其他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损坏独占或排他被许可人的利益。
(9)若合同中约定了被许可的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时间,若被许可人违反约定,如擅自改变标识,或者在范围之外使用商标,在期限终止之后使用的,许可人既可以以违约为由追究被许可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同时追究侵权责任。
(10)合同有效期内,被许可的商标若是被商标局等撤销,应约定此类情形的处理方式及赔偿。
(11)未注册商标的许可,即申请中的商标的许可。权利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商标局不予备案。若是作为此类商标的被许可对象,则应充分了解该商标的具体情况,合理评估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2)许可他人使用也是商标的使用行为,可以应对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情形。合同中应明确许可人在发生上述法律程序时,有义务积极抗辩,并如实告知被许可人,以便其及时采取措施规避风险。
(13)许可或被许可后的监督工作要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