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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控股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子公司。如果股权比较分散,一般要达到30%以上。
总体而言,相对控股模式更有利于发挥公司治理作用,从而能够更为有效地促使经理人员按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举例来说,若处于顶点的A公司持有B公司25—49%的股份,且处于第一大股东地位,则将B公司规定为A公司的相对控股子公司。在此,B公司可持有A公司的股份,但不能相应拥有母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B公司是A公司能有效影响和制约的子公司。
如果B公司股份很分散,那么A公司可成为B公司的实际控股公司,以至于掌握实际经营的控制权,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等关键职务。
在德国,股东(大)会对某些重大事务表决时,至少需要3/4的表决权(质量多数);反过来,只需要1/4的股权就可以阻止公司决定重大事务。因此,相对控股子公司又被称为质量参股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