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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直接再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时,可以享受再投资部分退税的优惠待遇,具体规定是:
(1)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2)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外国投资者申请再退税时,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申请全部退税的,还应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外国投资者应当白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两类”企业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再投资部分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