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地原则是指在商品和劳务的最终消费的发生地进行课税,同时对出口货物要扣除增值税,使货物不含税出口,对进口货物足额足率征税,视同国内产品。
这项原则明显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完全避免了重复征税,全面抵扣已纳税额,实行出口彻底退税,鼓励扩大对外贸易,符合终点课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