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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是以探讨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为主要任务的法学学科,与之相对应的是应用法学或者就是指部门法学,这也是西方近代以来就出现的对法学学科所作的两极划分。
理论法学表现出以下属性:
第一,如果法学学科体系是一个集理论与运用于一体的整体,那么理论法学在这个整体中的属性表现为它是理论法学而非实践法学,是实践知识得以产生的理论而非直接的实践理论。
第二,如果法学学科体系是一个理论贯通的整体,那么理论法学的属性又表现为它是法学的普遍理论而非特殊理论,其所有的范畴和命题都涉及所有法律内容而并不单单局限于回答某一类法律现象的问题,但任何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回答都必须以这些范畴和命题为前提和基础。
第三,理论法学是宏观理论而非微观理论,以整体的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着眼于法律运作的全部过程而不是单一法律的运行,着眼于各个具体法律部门及法律体系中的共同理论的一种宏观总结与思考,因此它构筑的是整个法学体系的宏观理论框架,营造的是一个疏阔的理论空间。
第四,理论法学还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理论,它从具体中抽离出一般原则和规律,并将时代的精神和理念贯注于法律中成为法律的基本理念和精神。理论法学要真正实现自己的使命,应以抽象性作为自己的目标,关注于法的根本性问题,注重法的精神的培育和法的理念的表达。并且使这种精神和理念成为整个法学体系的内在灵魂和整个法律体系的精神支柱。
第五,理论法学还表现出交叉性的特点。如果法学学科体系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各种学科表现出诸多关联并因此而呈现出开放形态,那么这种关联的理论连接主要依靠理论法学来实现,开放性形态也主要依靠理论法学来成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