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公会(Freight Con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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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公会又称航运公会也称为水脚公会,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主要海运国家经营班轮运输的航运公司为保护和协调彼此间的权益而组成的超国家的航运垄断组织。
19世纪末,国际航运竞争日益激烈,为避免因竞相竞争跌价争揽货源而损害各自的利益,1875年,7家英国航运公司组成联合王国一加尔各答班轮公会。协议规定各自的船舶发航艘次和最低运价。此后班轮公会有很大发展,目前全世界已有360多个班轮公会,遍布各主要班轮航线,由海运发达国家航运公司控制。目前世界航运市场有4种运输方式:班轮公会运输、非班轮公会运输、无船承运人运输、不定期船运输。
创办海运业,不象开创铁路运输那样需要投入巨资,征用土地和铺设轨道。有意经营者不论规模大小,均可营运。仅有一条船的经营者,也可令其船借助天然航道通航世界各地。因此,海运业和其他行业相比更富竞争性。当某一条航线同时存在几家、几十家甚至更多的船公司经营班轮运输时,激烈的竞争尤易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各船公司往往以降低运价来争揽货载。但是,运费又是船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如果无节制地降低运价,则会危及船公司的生存。正由于此,作为维护船公司自身利益的手段,在班轮公司之间产生了班轮公会的组织。1875年,经营英国至印度港口之间从事货运的英国七家公司成立的加尔各答班轮公会(Calcutta Conference),创世界班轮公会之先。目前在国际间的主要航线上,几乎无不存在班轮公会这类航运垄断组织。
有些船公司同时经营数条班轮航线,也同时成为数家班轮公会的会员。这一情形强化了班轮公司之间的联系。资本雄厚的班轮公司甚至在几个班轮公会中占据垄断地位,左右公会事务。有时几个班轮公会联手,组成联合公会,增强公会竞争力。例如,墨西哥湾联合水脚公会(Gulf Associated Freight Conference),就是由9个班轮公会联合组成,控制着墨西哥至欧洲北部、地中海、南非和东非的货运。
班轮公会的特点是按预定的船期表在特定航线上从事营运,具有共同的费率表,固定的挂靠港。班轮公会制度对于托运人而言,具有稳定的运费率、定期的运输服务等好处,但运费率通常较高。最近几年,非班轮公会的航运公司也出现在某些国际航线上。
班轮公会分为开放式公会和关闭式公会两种。开放式公会多见于与美国港口有关的航线,并为美国政府有关当局所调节。入会条件是同意公会规定的运价,遵守公会协议。关闭式公会的人会条件是要求人会者经全体会员通过。大多数班轮公会为关闭式公会。
班轮公会的任务是规定共同遵守的最低运价;通过对船舶发航次数、船舶吨位和挂靠港口的限制,控制会员公司之间的竞争;采用折扣、回扣、延期回扣和合同优惠等办法给货主一定优惠,以控制货源,排挤会外航运公司和垄断航线上的班轮业务。
海运发达国家通过班轮公会垄断航运业务的做法,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航运业的发展。在第三世界国家的争取下,1974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了《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规定了货载分配原则、入会条件和公会提高运价的期限。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便利了国际海上货运有秩序发展,促进了班轮运输更有效地为国际贸易服务,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自己的商船队,限制了发达国家对班轮航运的垄断。
班轮公会的业务主要是限制和调节班轮公会内部的相互竞争,同时防止或对付来自公会外部的竞争,从而达到垄断航线货载的目的。在限制和调节班轮公会内部的相互竞争时,班轮公会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费率
制定费率是班轮公会最主要的一项工作。所有参加公会的会员公司,协定共同遵守的费率,因此这一费率又称协定费率。在协定费率中,又有固定费率和最低费率之分。固定费率是指会员公司之间协议为某一航线制定的一个固定运价,所有会员公司都必须遵守并按统一的运价计收运费,不得有任何增减。最低费率是指会员公司为某一航线制定的一个最低费率,所有的会员公司只能按高于或等于所规定的费率计收运费,而不得按低于所规定的费率收费。
(2)统一安排营运
班轮公会在其控制的航线上,限制航次及挂靠港口,规定各会员公司在一定时期内船舶艘次数和每一航次的靠港数,并制定船期表。对此各会员公司都必须遵守。
公会在安排营运时的另一措施是限制货载,为各会员公司划定装货区域,规定各会员公司在一定时期内货载的分配数额,但允许有一定百分比的伸缩。
(3)统筹分配收入
公会为了平衡各会员公司的利益,将会员公司的运费收入的全部或部分集中起来,按预先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对那些为公会利益作出牺牲的会员公司而言,此为一种补偿性安排。
着眼于防止或对付来自外部的竞争,公会又采取以下措施:
(1)规定延期回扣制(Deferred Rebate System)
规定延期回扣制,是班轮公会争揽货载时通常采用的回扣制度,按照这一制度规定,货主必须同公会签订所谓“忠诚信约”(Loyalty contract),即在一定时期内,货主将自己的货物全部交由某一班轮航线的班轮公司运输,在计算期届满时,可按整个计算期间所支付运费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从班轮公会取得回扣。按照延期回扣制,在连续两段期间内,货主将其货物全部交给该班轮公会运输,才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回扣。否则将被剥夺回扣享受权。
(2)合同费率制(Contract Rate System)
合同费率制又称双重费率制(Dual Rate System),它实际上是延期回扣制的替代方式。在这种制度下,货主与班轮公会签订全部交运合同,享受特别低廉的公会运价或运价不变的待遇。那些没有与班轮公司签订全部交运合同的货主则不能享受合同费率,而必须按非合同费率计收运费。
(3)安排战斗船(Fighting Ship)
安排战斗船是班轮公会船舶与非会员船舶展开竞争的重要方式。当班轮公会垄断的航线上出现非会员船舶营运时,班轮公会即按照非会员船舶航行的相同船期和停靠港口,派出战斗船,以低于非会员的费率揽货承运,直到对方被挤出该航线为止。至于战斗船的一切损失,则由公会成员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