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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学简称环境法学,是研究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环境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保护法,即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认为,环境保护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环境保护法学既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又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但也有人认为,环境保护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法学是经济法学的一个分支。
环境保护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发展规律和解决的方法,环境保护法的概念、本质、任务、基本原则以及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等基本理论问题。根据通常的理解,环境保护法学所指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如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等,也包括社会环境,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等人类为从事经济、文化活动而创造的环境。环境问题一般可分为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因城市化及工农业高速发展而引起的环境污染两大类。与此相适应,环境保护法一般也既包括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规,又包括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规。
二、研究土地、水、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农药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标准的制定和环境监测,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置和权限职责的划分,以及奖惩制度等具体法律制度。
三、研究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对国外环境保护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等。环境保护法学是随着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早在奴隶制、封建制法律中,即已夹杂了一些零星的环境保护条文,如我国秦律、唐律、明律、清律中都有关于保护山林、禁苑以及街巷阡陌、山野陂湖的规定,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中也有关于保护牧场、林木的规定。第一次产业革命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出现,工业“三废”污染日益严重,许多国家颁行了一些单行环境保护法规,如英国1876年颁布的《河流防污法》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本世纪50一70年代,现代工业突飞猛进,环境污染已成为全球性的突出的社会问题,各国不仅出现大量的环境保护的单行法规,而且还相继颁布环境保护基本法,如日本1967年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罗马尼亚1973年的《罗马尼亚环境保护法》等,我国也于1979年颁布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后正式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随着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环境保护法为研究对象的环境保护法学也应运而生。
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环境保护法学有两个显著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是环境保护法学与现代科学技术有着密切联系,一方面科技发展促进了工业发展,也加剧了环境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环境保护法学研究和具体的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又必须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提供准确的情报和数据、精密而有效的技术装备和监测手段。而且,这种紧密联系也表现在具体法律制度中,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受害者很难证明致害者有无过错,因此,多数国家一改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而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是由于环境污染是大区域甚至是全球性问题,环境保护法学也有从国内向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不仅国际间环境保护法学学术交流日益增进,而且近年来已出现一批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和协定,如1954年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