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独立核算单位是指独立经营或单独编列计划与预算,单独设立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进行核算的单位。
独立核算单位包括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以及执行单独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执行单独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预算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核算,年终要进行决算。
独立核算单位具备以下特征:①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②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③会计上独立核算盈亏,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独立核算单位由下列单位组成:①企业法人;②事业单位法人;③机关法人;④社会团体法人 ;⑤居民户;⑥其他法人。
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
独立核算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会计预算决算表;
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在银行设有独立的户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