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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劳务所得是指劳务提供者自己设立机构从事劳务活动而获得的所得。对此各国一般都适用对非居民公司营业利润征税的原则。
在各国之间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用来协调缔约国各方因劳务所得的差异所引起的国际重复课税。
《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认为,劳务所得分独立劳动和非独立劳动所得。凡是从事专业性劳动的自由职业者获得的收入所得就是独立劳务所得,如从事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和教学活动,从事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独立活动所得的收入。。独立劳务所得可以按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停留期间、所得支付者三种形式确定其来源于缔约国的哪一方。
(1)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凡独立劳动者在缔约国一方开辟了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并通过该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取得收入,该缔约国就可以确定该独立劳动者取得的收入是来源于本国境内。
(2)停留时间。如果某一独立劳动者在缔约国一方停留时间累计超过183天.并且在该期间获得一笔收入,这时缔约国就可以认为这笔收入来源于本国境内。
(3)所得支付者。如果某独立劳动者取得的收入是由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支付或者设在其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并且数目超过规定标准.该缔约国就可以确认这笔收入是在其本国境内取得的。
除以上三种形式之外,还有用限定金额条件等方法来确定收入的来源地,由于采用这些方法的国家较少,这里不多介绍。
目前在所有对签定的国际税收协定中,绝大多数规定只要具备以上前两个条件,便可确认收入来源地,只有少数协议要求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来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