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货物(Special Car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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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货物是指在运输、保管及装卸等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特别措施、特殊工艺的货物。例如:危险货物、大件(长大笨重)货物、鲜活及易腐冷藏货物和贵重货物。
特种货物的类别包括:贵重货物、活体动物、灵柩和骨灰,作为货物运输的行李、鲜活易腐货物、超大超重货物、外交信袋和危险物品等。国际公认的特种货物代码如表所示。运输特种货物,包括收运、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除按一般运输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各种特种货物的特殊规定。由于特种货物的性质、质量、体积和状态,在运输过程中,需要使用特制或专用的车辆(如长大货物车、冷藏车、罐车等)运送,或需要采取某些特殊运送条件和措施,才能保证特种货物的完整和安全。同时,进行特种货物运输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令,对物流设施和物流手段加以改造来达到有效物流的目的。
AOG | 紧急航材 | ICE | 干冰 |
CAO | 仅限货机 | PER | 鲜活易腐物品 |
EAT | 食品 | BIG | 超大货物 |
HUM | 尸体(装棺) | DGR | 危险物品 |
MAG | 磁性物质 | HDG | 种蛋 |
AVI | 活体动物 | LHO | 人体器官/血浆 |
DIP | 外交信袋 | VAL | 贵重物品 |
FIL | 未冲洗的胶片 |
(一)贵重货物
对于运输的一票货物中含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物品,均称为贵重货物。
(1)运输声明价值毛重每千克超过(或等于)1000美元的任何物品。
(2)黄金(包括提炼或未提炼过的金锭)、混合金、金币以及各种形状的黄金制品,如金粒、片、粉、绵、线、条、管、环和黄金铸造物;白金(即铂)类稀有贵重金属(钯、铱、铑、钉、锇)和各种形状的铝合金制品,如铅粒、绵、棒、锭、片、条、网、管、带等;但上述金属以及合金的放射性同位素则不属于贵重货物,而属于危险品,应按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3)法定的银行钞票、有价证券、股票、息票、旅行支票及邮票(从英国出发,不包括新邮票)。
(4)钻石(包括工业用钻石)、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蛋白石、珍珠(包括养殖珍珠),以及镶有上述钻石、宝石、珍珠等的饰物。
(5)金、银等材料制作的珠宝饰物和手表。
(6)金、铂制品(不包括镀金、镀铂制品)。
(二)活体动物
活体动物不同于其他货物,由于活体动物对环境的变化敏感性很强,在航空运输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活体动物运输规则组织运输。IATA的《活体动物规则(LAR-Live Animal Regulations)》包括了有关活体动物运输的各项内容,如包装种类、操作和仓储标准等,目的是保证活体动物能安全到达目的地。
1.一般规定
(1)收运活体动物应以LAR为依据,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2)装卸活体动物必须谨慎,以确保动物和人的健康与安全。
(3)装卸活体动物时应避免污染其他的货物。
2.收运活体动物的基本条件
(1)交运的动物必须健康情况良好,无传染病,并具有卫生检疫证明。
(2)托运人必须办妥海关手续,根据有关国家的规定,办妥进出口和过境许可证,以及目的地国家所要求的一切文件。
(3)妊娠期的哺乳动物,一般不予收运,除非兽医证明动物在运输过程中无分娩的可能,方可收运;但必须对此类动物采取防护措施。
(4)对于动物与尚在哺乳期的幼畜同时交运情况,只有大动物与幼畜可以分开时,方可收运。
(5)有特殊不良气味的动物,不予收运。
3.运输文件
(1)活体动物证明书。托运人交运活体动物,应填制活体动物证明书一式两份,由托运人签字后,一份交承运人留存,一份和其他证件一起附在货运单上寄往目的站。
(2)货运单:
①货运单的品名栏内必须写明与LAR中一致的动物俗名和动物的数量;
②注明已订妥的各航段航班号/日期;
③所有文件的名称和其他操作要求都应写在“Handing Information”栏中。
(3)其他文件:
①动物卫生检疫证明;
②有关国家的进出口许可证。
4.运输
(1)必须在订妥全程舱位之后方可收运。
(2)活体动物运输不办理运费到付。
(3)活体动物运输应尽量利用直达航班,如无直达航班,尽量选择中转次数少的航班。
(4)活体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原因而发生的病、伤或死亡,承运人不负责任,除非证明由于承运人造成的责任。
(5)由于托运人的过失或违反承运人的运输规定,致使活体动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对承运人或第三者的伤害或损失时,托运人应负全部责任。
(6)动物在运输途中或到达目的地后死亡(除承运人的责任事故外)所产生的一切处理费用,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
(三)灵柩、骨灰运输
骨灰应当装在封闭的塑料袋或其他密封容器内,外面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装。灵柩托运的条件是:
(1)托运人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并事先与承运人联系约定。
(2)尸体无传染性。
(3)尸体经过防腐处理,并在防腐期限以内。
(4)尸体以铁质棺材或木质棺材为内包装,外加铁皮箱和便于装卸的环扣。棺内敷设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应当无漏缝并经过钉牢或焊封,确保气味及液体不致外溢。
(5)在办理托运时,托运人须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人殓证明。
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危险货物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
(四)作为货物运输的行李
作为货物运输的行李(Baggage Shippedas Cargo),人们又称之为无人押运行李(Unaccompanied Baggage)。其范围仅限于旅客本人的衣物和与旅行有关的私人物品,包括手提打字机、小型乐器、小型体育用品;但不包括机器、机器零件、货币、证券、珠宝、手表、餐具、镀金属器皿、皮毛、影片或胶卷、照相机、票证、文件、酒类、香水、家具、商品和销售样品。
1.使用条件
(1)凡作为货物运送的行李,只能在旅客客票中所列各地点的机场之间运输,并且行李交付的时间不得晚于旅客乘机旅行当天。
(2)旅客必须如实申报行李内容、提供有关的文件、自行办理海关手续,并支付所需费用。
(3)该货物运输的具体时间由承运人决定。
(4)该行李折扣运价不得和任何普通货物运价或指定商品运价相加使用,以致相’加后的运价低于适用的规定或组合运价,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其他任何航程均只能采用普通货物运价或指定商品运价。
2.运输文件——货运单
收运此种货物,需将旅客的客票号码、乘机日期、航班号等填人货运单中,在“货物品名及数量”栏内填明“无人押运行李”(Unaccompanied Baggage)。注:在旅客客票“签注(Endorsement)”栏内应注明“Unbag”字样、货运单号码、行李件数和质量。
3.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为了便于识别旅客交运的行李和作为货物运送的行李,在作为货物运送的行李上应加挂货物标贴。
(五)鲜活易腐货物
鲜活易腐货物是指在一般运输条件下易于死亡或变质腐烂的货物,如虾、蟹类;肉类;花卉;水果;蔬菜类;沙蚕、活赤贝、鲜鱼类;植物、树苗;蚕种;蛋种;乳制品;冰冻食品,药品;血清、疫苗、人体白蛋白、胎盘球蛋白等。此种货物,一般要求在运输和保管中采取特别的措施,如冷藏、保温等,以保持其鲜活或不变质。
1.收运条件
(1)鲜活易腐货物应具有必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还应符合有关到达站国家关于此种货物进出口和过境规定。
(2)托运人交运鲜活易腐货物时,应书面提出在运输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及允许的最长运输时间。
2.标签
除识别标签外,货物的外包装上还应拴挂“鲜货易腐”标签和“不可倒置”标签。
3.运输文件
(1)货运单:货运单品名栏“Nature and Quality”应注明“Perishable”字样;注明已订妥的各航段航班号/日期。
(2)其他文件:在货运单的“Handling Information”栏内注明其他文件的名称和注意事项,并将装有各种卫生检疫证明的信封钉在货运单后面,随货运单同时运输。
4.运输规则
(1)运输鲜活易腐货物必须遵守有关国家对鲜活易腐物品进出口、转口的运输规定,比如:机场能否提供冷库,清关的时间范围等,确定无误后方可承运。
(2)鲜活易腐货物需预先订妥航班。
(3)应尽可能利用直达航班优先发运。
(六)超大超重货物
超大货物一般是指需要一个以上的集装板方能装下的货物,这类货物的运输需要特殊处理程序以及装卸设备。
超重货物一般是指每件超过150kg的货物,但最大允许货物的质量主要还取决于飞机的机型(飞机地板承受力)、机场设施以及飞机在地面停站的时间。
1.收运条件
(1)订舱:如果一票货物包括一件或几件超大超重货物,订舱时应说明货物的质量和尺寸,并在货运单内单独列明,承运人可提前制订装载计划并准备必要的固定设施。
(2)包装:托运人所提供的包装应便于承运人操作,如托盘、吊环等,必要应注明中心位置。
2.运输条件
(1)确保货物内部不含有危险性的物品(如电池、燃油)。如果有此类物品,应按有关危险品规定来处理。
(2)托运人应提供装卸超大、超重货物的设施。
(3)超重货物应尽量装在集装器的中间位置。
(七)外交信袋
外交信袋是指各国政府(包括联合国下属组织)与其驻外使领馆、办事处之间运输作为货物托运的使用专用包装袋的公务文件。
1.收运条件
(1)外交信袋应有完好的包装和明显的封志。
(2)外交信袋应使用挂签,外包装不得使用其他粘贴物。
2.订舱
(1)外交信袋应按指定航班日期运出。
(2)外交信袋一般安排在直达航班上运输,国际航班国内段不安排外交信袋的运输。
(3)外交信袋应放在货舱内明显位置,且不能与航空邮件装在一起。
(4)外交信袋不可与放射性物质或磁性物质放在同一货舱内。
(八)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是对具有杀伤、燃烧、爆炸、腐蚀、毒害以及放射性等物理、化学特性,容易造成财物损毁、人员伤亡等社会危害的物品的通称。根据其不同危险性,分为9类,其中有些类别又分为若干项。
第一类是爆炸品,包括6项:
1.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品或者物质;1.2项,具有抛射危险性而无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品或者物质;1.3项,具有起火危险性、较小的爆炸和(或)较小的抛射危险性而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1.4项,不存在显著危险性的物品和物质;1.5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而敏感度极低的物质;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性且敏感度极低的物质。
第二类是气体,包括3项:
2.1项,易燃气体;2.2项,非易燃、非毒性气体;2.3项,毒性气体。
第三类是易燃液体。
第四类是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包括3项:
4.1项,易燃固体;4.2项,自燃物质;4.3项,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1项,氧化剂;5.2项,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是毒性(有毒的)物质和传染性物质,包括两项:
6.1项,毒性物质;6.2项,传染性物质。
第七类是放射性物质。
第八类是腐蚀品。
第九类是杂项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