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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储备商品是指国家为特种需要而指定由商业部门储备的商品。通常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意义,在特定情况下,必须保证供应的重要物资。在商业企业中,特种储备商品非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动用。为了保证储存商品性能和质量,经批准可用同种商品进行更换。特种储备商品的资金来源由国家专门拨给的“特种储备资金”解决,专款专用。特种储备商品在各环节发生的费用,由储备单位按正常商品的费用处理,发生的损耗和损失,除战备盐另有规定外,其余品种报经核销后,均分别列为正常商品费用和财产损失。
在商业会计中,特种储备商品在“特种储备商品”帐户中核算,其明细分类帐,应按商品品名、规格分户记载。其资金来源在“特种储备资金”帐户核算,其明细分类帐,应按资金的不同来源分户记载。两个帐户相互比较可以反映特种商品的储备及资金使用情况。
其会计分录:
(1)拨来特种储备资金时:
借(增):银行存款
贷(增):特种储备资金
(2)购进特种储备商品时:
借:(增)特种储备商品
贷(减):银行存款
(3)特种储备商品与一般商品相互更换时:
借(增):库存商品
贷(减):特种储备商品
同时,借(增):特种储备商品
贷(减):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国家和上级拨付储备资金,指定为特种需要而储备的商品。
(二)对特种储备商品应加强管理和检查,非经国家、上级批准不得随意动用。为了推陈储新,可以根据规定进行轮换。
(三)特种储备商品发生的费用、损耗、损失和经营损益,除有明文或协议明确规定者外,一律由经营单位作为自营业务核算。
(四)特种储备商品增加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销售时,借(增)记“委托银行收款”等科目,贷(增)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成本时,借(增)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的余额应同“特种储备资金”科目相适应,商品调出或已到规定储备期限而转为自营商品时,特种储备资金即应按规定上交。
(六)本科目的明细帐按商品品名、规格分户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