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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税是指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办法,对于进口货物的关税优惠。
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则是一项货物在进口时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后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直至海关监管时限结束,解除海关监管的法律规范。在这项制度下的减免进口税是无保留的。只要是实际进口,又未按其他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均给予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但是这种减免税优惠要求某些义务务必履行,即在某一时期受到使用上的限制。
货物按照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办理手续,其受海关监控的过程和货物在放行后受制约的状态,反映了该项通关制度的管理特征。
1.在特定条件或规定范围内使用可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特定减免税收政策关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无偿向符合条件的进口商品使用单位提供的关税优惠,其目的是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的经济、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因而,这种关税优惠具有特定性。进口货物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条件在规定的地区、企业或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2.原则上应受各项进出境管制: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去向是实际进口,因此,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管制的原则规定,凡涉及许可证、检验检疫、机电产品进口审查等各项进出境管制的,均应在进口申报时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
3.货物进口验放后仍受海关监控:
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完成申报、配合查验手续、缴清或免纳税款,并以此获得海关放行后,虽然进口阶段的海关手续已办理,然而依照审批减免税的先决条件之一,货物在规定的年限内,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因此,货物仍将在海关的监管下。
4.脱离特定范围使用,须补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在规定的监管期限内,因故脱离规定的使用范围,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丧失进口税优惠的特定性,须经海关核准,并应在折旧后勤工作补缴原本减免的进口税。
5.期限到期,方可解除海关监管:
从简化手续,方便用货单位和减轻少关工作负担等诸多因素考虑,对特定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的监管海关采取的是根据货物的品种分别确定监管期限,经海关核查监督,有关货物能按规定合法正常使用的,在期限届满时由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根据海关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为: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8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除特种车辆即主要不是用于载人或载货的车辆外都已停止免税);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8年。
1.适用原则
特定减免是政策性减免,是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海关总署、财政部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而实施的进口税优惠措施,其适用应符合下列3项原则:
(1)进口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具备减免税行政法规限定的资格;
(2)减免税进出口的货物须限定在减免税行政法规明确的品种范围内;
(3)减免税货物进口后应由纳税人在规定范围内自用。
2.适用范围:
(1)特定地区的进出口货物:所谓"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货物只能在这一专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例如:保税区、出口加区、进口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等自用物资予以免税等。
(2)特定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包括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等自用商品(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除外)。
(3)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包括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进口的专用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及残疾人组织和单位进口的货物;国家重点项目进口货物;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口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