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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股东权是指专属于股东中特定人的权利,如公司发起人和特别种类的股东(优先股股东、后配股股东、混合股股东和偿还股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
特别股东权是股东认购设立特定利益的股份而产生的股东权。特别股东权的内容依特别股种类的不同而相别,概括起来有:(1)对公司的特别事项有优先表决权。(2)公司有盈余时,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可优先分得股息和红利。(3)公司解散时,清算后尚有剩余财产的,可优先分行。(4)只有在普通股东分得盈余或剩余财产后,尚有剩余的,才能接受盈余或剩余财产的分配。特别股东权必须载明于章程中,并且公司得回收之。
特别股东权似乎有违股东平等原则,但实则不然:一是特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某些方面的利益虽优于其他股东,但在其他方面的利益则逊于其他股东,反之亦然,无表决权的优先股就是一例;二是特别种类的股份的设立源于公司章程,合乎意思自治原则;三是属于同一特别种类的股东间仍适用股东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