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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货物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进出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函等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1.履行性: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具有在规定期限内由担保人履行其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履行其承诺义务(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性质。例如,进口货物因未能在报关时呈交发票,担保人提供担保,要求海关先予放行货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补交发票。
2.惩罚性:
由于担保人的过错,不能履行担保事项所列明的义务,海关将依法对担保人给予惩罚,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例如,进口货物的当事人正在办理特定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使用,要求海关缓办进口纳税手续,经海关同意,在当事人以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后先予放行了货物,但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内当事人未能办妥特定减免税手续,又未能补交税款,海关可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将保证金抵作税款,并处以罚款。
3、补偿性:
对涉及税款的担保,无论是责令补交税款,还是将保证金抵作税款,或是通知银行扣缴税款,主要目的还是在于补偿关税的收入。
对进出境海关事务的担保制度,从本质上讲,是海关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流的措施,有利于既保障国家利益不被侵害,又便利进出境活动,促进对外贸易效率的提高。
同时,担保制度对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也将产生较强的制约作用,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按时履行其承诺的诸如补交单证、补缴税款、按规定复出(进)口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