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Contract of Carriage of Passengers by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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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旅客,其中旅客既是合同的当事人,同时又是运送对象;
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包括国际和沿海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
一般而言,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证明。客票一经出具,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即应按照客票所载内容承担义务、享有权利。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使用适用运输旅客船舶将旅客安全、及时运至目的地,如因承运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过失造成旅客伤亡或行李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的主要义务则是支付票款。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有可能发生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双方因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情形,这种情况即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Cancell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Passengers by sea)。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通常可以分3种情况:
l.旅客任意解除,即旅客在开航之前退票而解除合同。各国法律一般对旅客退票解除合同限定一定时间,并规定应支付一定的退票费,以补偿承运人的损失。
2.旅客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如旅客在登轮前死亡,或经医生证明,旅客患病不能登轮,旅客亲属或其本人也可要求退票。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留部分票款作为其损失的补偿。
3.双方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如船舶在开航之前灭失或被征用,或由于军事行动船舶有被捕获的危险,或被政府扣押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可解除合同,承运人退还票款。但如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不能抵达目的港,承运人应将旅客送至中途港或附近港口,承运人应退还相应的票款。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旅客踏上客船舷梯为登船时间,离开舷梯时间视为离船。
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归责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实行推定过失。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的过失举证:
1、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2、在其他情况下,请求人应举证证明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有过失。
3、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1、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
2、提供适当舱位;
3、合理尽速、直航目的港;
4、为旅客供应膳食;
5、运送旅客行李;
6、因过失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
1、票款请求权;
2、留置权;
3、船舶开航权;
4、请求责任限制的权利:
(1)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
(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
(4)第(2)、(3)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计算单位。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
承运人丧失责任限制权利的情况: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坏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限制权利丧失。
在支付票款之后有权要求承运人将其安全送至目的港,免费携带一定数量的行李,以及对承运人请求赔偿人身伤害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的权利。
2、按照约定携带限量的行李,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旅客违反前款规定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
3、提交行李灭失或损坏的通知
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一)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
(二)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
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旅客在离船时或者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内,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旅客未及时提交书面通知的,除非提出反证,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
行李交还时,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提交书面通知。
1、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有权援用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2、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3、就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Passengers by Sea)和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Contract of Domestic Carriage of Passengers by Sea)两类,这两类合同的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与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合同形式一致
在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合同都是以客票的形式出现。旅客向承运人购买了客票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2.合同内容大致相同
海上旅客运输的客票一般只载有船名、日期、起运港、目的港、客舱等级与铺位号或座位号,其它条件以旅客须知或各主管部门的文件或规定的形式规定。
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与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区别主要也有两点:
1.服务区域不同
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将旅客从一个国家的一个港口运至另一个国家的一个港口;而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则是将旅客从国内的一个的港口运至国内的另一个港口。
2.适用法律不同
调整我国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法规,主要是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海商法》;而我国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沿海海上旅客运输——由我国《海商法》调整,一种是内河旅客运输——由199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调整。
3.承运人的要求不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旅客运输只能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除外。”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则没有这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