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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形及期限包括以下三种: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准购证;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及资格证;
(4)、注销登记的有关决议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6)、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
(7)、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1)、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准购证;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4)、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
(5)、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首先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如下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可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税务管理部门经稽查、审核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应在对其办理注销手续后,向迁达地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为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