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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导拍卖程序原则是指整个强制拍卖过程,包括拍卖程序的启动、进行、中止、终结均由法院决定。其法律表现是,法院与拍卖机构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从本质上看,该原则是由法院强制拍卖的国家强制性和目的的利他性决定的。
法院在强制拍卖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是否委托拍卖由法院决定;二是法院有权在出现中止事由时单方中止拍卖程序,如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时,法院必须中止拍卖程序、审查执行异议;三是法院有权在出现终结拍卖事由时单方解除委托拍卖合同,终结拍卖程序,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时,法院必须终结拍卖程序;四是法院有权对强制拍卖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如对拍卖机构进行的拍卖公告行为、拍品展示行为等进行监督;五是法院有权对拍卖结果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裁定,如果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是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法院应当宣告拍卖无效。当然,法院的这些主导权并非法外的任意性权利,它们或者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或者是由法院与拍卖机构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地行使这些权利,不得滥用,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法院主导拍卖程序原则并不是否认拍卖机构在委托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拍卖机构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享有广泛的权利,如请求法院予以配合的权利,请求法院依照约定及时、完全地给付拍卖佣金的权利,监督法院行使权利并提出异议的权利,等等。对拍卖机构享有的权利,法院不得非法限制和侵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