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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物权是从物权的“发生”来界定,凡非经交易,也就是非经自由的意思表示,单方或多方合致而依其意思发生变动效力,径依法律规定即可发生的物权的变动。
将物权定性为一种存在于特定物或权利上的、有对世效力的财产权关系,所谓的物权法定主义,就是限制这类财产权关系的种类与内容,都由法律规定,不论其发生是源于交易或非源于交易。与此相对的是债权关系的立法原则,对于这类只有相对效力的财产权关系,只要是因交易所生者,不论种类或内容,原则上都可以自由约定。在以交易为财产关系形成主要原因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政策,便使得契约自由对于物权只有“要不要”交易的自由,而没有交易内容的选择自由。对于债权,却可同时有要不要和如何选择的自由。
物权法定和法定物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范畴,前者和债权自由,是针对两种法律关系所定的两个相对的财产法原则,标的是法律关系的“种类和内容”。后者和意定物权,则是就两种不同原因的物权所做的二分法,区隔的基础是“发生的原因”。逻辑上,采取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使所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只能依法律所定,仍然可以不设任何法定物权,使物权的发生全由交易者决定。反之,物权即使从法定转向自由,交易者已经可以自己创设物权的种类或内容,也还是可以基于政策考量,让某些物权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然发生。足见物权法定和法定物权之间,没有逻辑上必然的关联。惟从政府介入财产权关系的角度来看,物权法定已经对财产权的内容构成甚大的限制,在物权法定原则下的法定物权,则是从“要不要”到“内容如何”,都由国家的法律来决定,对相关当事人的契约自由,自然造成最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