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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成立的条件是指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是:
(1)依法成立,是对法人成立的概括要求。包括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实质要件是指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设立方式以及经营范围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要件要求法人符合法定的程序。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法人的种类、规模不同,其所需的财产和经费的要求也不同。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成为特定化组织的标志,组织机构是法人意志形成和实现的基础,场所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地点。这些都是法人必须具备的。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或程序要件是有独立的章程并且进行登记。
(1)法人章程法人是一个组织体,法人章程即是这个组织体的“宪章”。章程是法人成立不可或缺的形式要件。章程是法人设立人(或法人成员)为设立法人而制定的确定法人目的、组织机构等贯彻实现法人目的的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法律文件。法人章程的基础是全体法人成员的合意——成为法人成员必须承认章程并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法人成员承认章程的途径或方式是签署章程,也可能是加入。一般来讲,法人的设立人需要签署章程;法人成立之后,凡是加入社团法人取得社员资格的人,即推定其承认章程。因此,法人章程反映了全体法人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法人章程不仅规范法人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法人机关的运作,而且规范所有执行法人事务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法人章程是法人存在和运行的灵魂,是法人成立必备的要件。德国民法学家卡尔·拉伦茨认为:“为了使法人,能够通过其机关确立统一的意思,并进行活动,就要建立机关,确定活动范围,它就须在设立过程中,制定联合活动和机关行为的规范,也就是说,需要制定一个章程。”“法人之所以能成为一个‘活动体’,只是I刭为章程规定了它自己的法律制度,如果没有这个章程,便不能有这个‘活动体’。登记设立的法人中,章程是注册登记必要的法律文件;同时章程因登记而产生公示的效果,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法人章程的修改在未登记之前对第三人也不生效力。在我国,只有机关法人才毋需章程而设立,其他法人均需要章程。各类法人的章程由相关法律调整。
(2)注册登记公法人的设立,一般依国家或政府部门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履行特别程序,而私法人的设立一般需要登记。尽管在不同国家,不同法人设立的全部程序繁简不同,有的采形式审查而有的采实质审查,但是,对于私法人采用强制登记原则,以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非经登记不得以法人名义活动,成为立法通例。对于需要登记的法人而言,登记是法人设立过程完成的标志,即法人成立的标志,也是设立中组织正式取得法人资格的标志。因此,注册登记是法人设立非常重要的形式要件。法人经登记成立的法理根源在于:法人是独立权利主体,以自己名义参与民商事活动,如果与之交易的相对人对其财产状态、组织状态、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甚了解,就有遭受不测的危险。采取登记制度,可使当事人了解法人的情况,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另外,经过注册登记由国家主管机关对法人设立的条件进行审查,可以保证法人的设立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并可以实现国家对法人的必要监督,从而保障社会经济有序化发展。罾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起成立。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成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事业单位法人应当经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准予登记并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取得法人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机关法人成立的时间则是主管机关批准设立之时。
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没有法人的设立便没有法人的成立,凡法人成立必须经法人设立。它们是法人产生过程中的两个阶段,有以下区别:
①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准备阶段”,因而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上的;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②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因此,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③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设立人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而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