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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未经育种者的许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利用育种者培育的品种从事商业活动。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属于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植物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如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植物新品种权的成功推广,能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比如说杂交水稻,因此它具备了无形资产的资产属性和价值内涵,当品种权利人发生工商注册、增资扩股、合资合作、许可使用、担保抵押、租赁承包、清算拍卖等经济行为时,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量化。
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品种权的法律特点,和专利权一样,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生物技术的发展已将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新品种和新制法提到了专利保护的层面上,要求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国际社会已就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达成了共识,不少国家都制定了有关法律,我国也于1997年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由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特殊性,它逐渐从专利保护中分离出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来说,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20年,其它植物为自授权之日起15年。我国专利法对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方法加以保护,而对具体品种本身不保护,因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对专利法的补充,实际上扩大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