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Standard working hours system)
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是我国普遍适用的一项职工工作时间制度,1995年3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要求: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工,都应该适用这种工时制。如果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实行其他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
这一制度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但是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因此,虽然这在四个小时内用人单位不须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但这只能作为特殊或偶然的情况对待,用人单位不应将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如果这样做了,劳动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