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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补贴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及方针政策,为了达到对支持林业发展的目的而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补助支出。
林业补贴的目的在于发展林业产业,笔者认为可做以下划分(见下图):
狭义的定义:资本性规定,即补贴是为了促进林业发展,未来形成林业资本而现时投入一定资本、实物的行为。这里补贴的过程是产生有形的、可度量的经济利益,并且结果是形成资本或实物。林业补贴应是对林业的造林、育林、营林、护林等的投入,“补贴”已经与“投资”相同,主体并不一定是政府。
较广泛的定义:考虑到补贴的目的不仅是有形的、可度量的林业资本、实物而还包括对损失的避免,如对森林自然灾害的预防或补偿支出。这种结果具有偶然性,无形且不可准确度量,但具有很强外部性。林业补贴开始具有公益性,补贴主体是政府。
广义的定义:基于林业的公共产品性质,林业的公益性产品是一种无形的,非排他的公共品,所以人人都可以享受到森林带来的生态效益及社会效益,只要是对林业发展有益的政策支出都可视为是一种对林业补贴。
在划分林业补贴中将其划分为造林成本补贴、生态效益补偿、税收和信贷优惠政策这3种类型来阐述,并对其工程具体体现作出分类:造林成本补贴体现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和丰产速生林建设,生态效益补偿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形式体现在“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过程中。
姚顺波(2005)根据补贴的性质将林业补贴政策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助和林业补偿。洪志生等(2oo7)据此从补贴的用途把私有林的补贴大致分为3种形式:一是对某些经营活动进行一般性经济补贴;二是对某些特定地区的林业活动给予特殊性经济补贴;三是对遭受意外灾害的经营者给予临时性经济补助。
此外,其他学者在论述林业补贴的实施中,如蒋梅(2ooo)提出对林业经营者进行直接现金补贴及税收优惠,王焕良(1994)着重实施信贷优惠,张得才(2oo5)认为补贴还应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等,谢志忠等(2007.4)根据补贴资金的来源渠道分为输入补贴模式和循环补贴模式等。综合各学者的观点,笔者将补贴作如下分类(见表1)。
林业补贴的分类:
按补贴目的 | 增加投资者收益的激励型补贴 | 直接现金补贴;信贷优惠;税收优惠 |
降低投资者经营成本的服务型补贴 | 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指导;信息咨询 | |
补偿投资者损失的补偿型补贴 | 生态补偿型;灾害补偿型 | |
按资金来源渠 | 道输人补贴模式 | 林业外资金,主要是公共财政资金 |
循环补贴模式 | 林业内部资金 | |
按补贴性质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对森林所有者的经济补偿 |
林业补助 | 为鼓励营林生产而对营林活动进行补助的制度设计 | |
林木补偿 | 为生态安全限制林木所有权行使对林木所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弥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