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性交易(Equity Trans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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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以下简称IAS27)第30段对权益性交易给出如下定义:权益性交易是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
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五号“商业企业财务报表的确认和计量”第55段对资本性交易有如下定义:资本性交易是指与所有者进行的影响主体权益的交易。AICPA下属的PITF(职业问题任务小组)发布的2000年第1号实务提示公告“特定的权益性交易会计”中,将资本性交易视作权益性交易的不同表述。
可见,对权益性交易进行定义,应关注的要素是交易的对象及其特殊身份。交易对象的特殊身份是界定权益性交易的主要依据,并导致交易的结果直接影响个别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
权益性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一)权益性交易的主体为会计主体及其所有者。
权益性交易作为特定的经济交易行为,要有行为的主体,即行为双方当事人。会计主体是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单位或组织,既可以是个别主体(法人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并主体(若干个法人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从个别主体角度看,由于个别财务报表(法人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只反映权益总额.而不反映所有者各自所占的权益份额,因而.基于个别主体的权益性交易表现为个别主体与其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如个别主体收到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及资本收益的分配等。从合并主体角度看,依据实体观念所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不仅要反映所有者权益的总额,同时要区分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权益.因此.基于合并主体的权益性交易既包括合并主体与其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如母公司向集团外部增发普通股),也包括合并主体内部母公司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交易(如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权益)。
(二)权益性交易的客体是资本或者权益。
资本和权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一般是指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和资本溢价,后者则是指所有者在主体中应享有的利益,不仅包括投入资本,还包括留存收益以及直接计人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从交易的客体角度分析,权益性交易可分为两类:资本交易和权益交易。资本交易是会计主体与其所有者之间所发生的有关资本投入及收益分配方面的交易,是一种增量或减量交易;权益交易则是会计主体的所有者之间转让权益的交易,是一种存量交易。
(三)权益性交易的结果导致会计主体的权益发生变动。
会计主体的权益变动可能源自权益性交易.也可能源自损益性交易及其他事项或情况。损益性交易对权益的影响是通过计人损益(综合收益)而最终影响权益的.而权益性交易则与之不同,其中,会计主体与其所有者之间的资本交易直接导致权益的变动.不影响损益:所有者与所有者之间的权益交易对权益总额没有影响.但会导致权益内部结构的变动。就个别主体而言,主体所关注的只是资本交易所导致的权益总额的变动。对于合并主体而言,合并财务报表不仅要反映权益总额,还要列报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各自所占的权益份额(即控制性权益与非控制性权益的份额),因此,会计主体应同时关注两类交易的结果,即资本交易所导致的权益总额的变动以及权益交易所导致的权益结构变动。
在实务中,对权益性交易的界定存在困惑。权益性交易与关联方交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关联方交易不一定是权益性交易,但那些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方面向上市公司输送利益的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属于权益性交易。权益性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关联方交易。对权益性交易的界定,应当关注所有者是否“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交易。如果不是所有者这种特殊的身份就不会发生的交易,不属于权益性交易。
例如,一般的关联方之间公允的购销交易,就不属于权益性交易。又如,控股股东为了改善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使其恢复持续经营的能力,豁免其所欠巨额债务,应视同控股股东对其的资本性投入,认定为权益性交易,但如果控股股东与被投资单位的其他债权人从尽可能减少债权损失的角度出发,共同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并非一一对应的豁免,则控股股东不是以所有者身份参与的该项债务重组就不属于权益性交易。
界定权益性交易的报告主体,是指受到权益性交易会计处理影响的会计主体。该主体或者是作为被投资单位的公司,或者是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企业集团。权益性交易按交易对象划分,可分为公司与所有者的权益性交易和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性交易。
对于公司与所有者的权益性交易,虽然交易各方都要从各自的角度反映该项交易,但需要界定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并受到其会计处理影响的报告主体,通常是作为被投资单位的公司。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关系到其对有关利得或损失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直接计入权益。
对于公司所有者之间进行的交易,则应从合并报表主体的范围来界定其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确定会计处理方法。例如,母公司转让其对子公司拥有的部分股权,在该子公司个别报表范围内,除部分权益的业主发生变更外,不涉及有关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在母公司个别报表范围内,该项交易是母公司主体自身的投资处置行为,未涉及母公司与其所有者或母公司所有者之间的交易。该事项从母公司所编制合并报表主体的范围看,如果母公司因转让股权而丧失控制权,原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不存在母公司以其所有者身份出现的问题;如果母公司转让部分股权但未丧失控制权,该子公司仍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就合并报表主体而言,母公司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所以,同一项交易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中的处理可能不同。
关于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性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受到合并报表理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