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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新增能力指企业本年由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以及从其他企业调入或租用设备而新增加的生产能力。
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必须是正式移交给生产部门的工程,同时应具备下述三个条件:
①设计文件或计划方案中规定的形成生产能力所必须的主体工程、主体设备和配套设备均已建成(即产品生产作业线建成),具备生产设计规定的部分产品或全部产品的条件;
②经负荷试运转,并由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或经负荷试运转,证明已具备正常生产(或运转)的条件,并正式移交给生产部门;
③设计规定配套建设的三废治理的环境保护工程同时建成并移交给生产部门。
如果生产作业线已经基本建成,只是其中个别次要生产环节比较薄弱,或附属设备配套不全,采取某些措施后,经过负荷试运转,证明已具备正常生产的条件,并正式移交给生产部门的工程,也应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下列情况不能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①主体工程虽已建成,但设备尚不配套或缺乏正常生产的附属辅助工程,因而不具备正常生产的条件。
②虽然已生产了设计规定的产品,但系采取临时措施(如厂房尚未建成,临时安装部分设备,或缺乏主体配套设备,临时利用代用设备等),不能保证正常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