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电子化交易(Electronic Futures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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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电子化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与期货经纪公司自动委托交易系统连接的计算机终端,或者通过互联网,按照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期货合约买卖交易指令,以完成期货合约买卖委托和有关信息查询的一种委托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交易指令下达、交易结果确认、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有关交易信息的传递。
期货电子化交易的优点很多,比如成交速度快、成交回报快和准确性很高,并且不受地域限制,只需要配置一台电脑、一根电话线和下载行情软件和交易软件。进行网上交易要注意安全保密,比如自己的账号和密码,防止被不怀好意的人知晓,给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O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信息革命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世界经济结构和人们的工作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期货市场由于 其自身的特点在这场变革中首当其冲。目前,国际上几乎所有的期货交易所都在认真研究和开展电子化交易。美国的网上交易始于20世纪9O年代初,到2001年已有超过100家的网上券商。相对于现有的期货交易方式而言,网上交易有许多优势。
许多大型的经纪公司没有在异地设立营业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成本太高。一旦将来电子化交易这个概念所涵盖的所有内容都付诸实现,那么有可能客户通过各种电子手段发出的交易指令,可以直接通过各种经纪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进人到交易所的撮合系统中去,而不必通过代表的操作,这样就减少了营业部这一中间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
2、突破时空限制,加强交易的适用性
网络对异地客户的服务包括异地信息服务、异地电子开户、异地电子交易、异地电子确认其基本手段。随着我国上网人数不断增加,也为开展网上交易提供了可靠的基础。在一些没有经纪公司的城市,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减少继而杜绝非期货经纪公司的非法代理行为,从而减少对正规的期货经纪公司的冲击。
不同地区的客户将可以在家中和自己办公室的电脑上或诸如WEBTV等信息家电上获得实时行情、信息、投资顾问,同时进行买卖和撤单的指令,并随时查阅成交回报和资金状况,结算单和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将通过手机信息、传呼机、电子邮件等途径传递到客户手中并得到有效的确认。因此,网上期货公司交易量可能大大超过各有形营业场所客户交易量的总和。
3、增加交易品种,扩大客户群体
网络交易的前瞻性、安全性为交易产品多样化提供了技术保证,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不同风险、收益组合的交易产品,通过产品结构的刨新来 拓展产品深度,通过对市场层次的细分来拓展产品的宽度,特别是期货交易与电子化结合起来后,将极大地拓宽金融衍生市场。
期货网上交易无疑会使现有的客户群体得到扩张。因为它创造了条件使一些本来没有条件参与期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或投机者得以加入,同时也给了一些规模较小或起步较晚的期货经纪公司一个机会——这就是现有的和潜在的客户市场有可能重新被分配。
4、增加交易透明度,确保交易健垒性
联网交易可以极大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向所有的投资者提供报价,并能提供相关市场方面的背景信息,随时查阅交易的历史记录,确保交易健全。
网上交易减少了营业部这一中间环节,规避了由于营业部人员违规操作带来的行业风险。使用了先进的加密技术和身份认证技术的网上交易系统,其在交易安全方面可能发生的问题将远远小于传统交易流程中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安全问题。再者网络交易没有时间和地域的差异,所有的投资者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方式进行公平交易,网络交易的规则和计算机的平台保证所有的指令安全记录下来,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有利于监管和稽查,统一监管的系统提供每一笔交易的内容,并对所有交易细节进行考察,可随时为监管部门提供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含义,电子化交易形式也应属于书面委托,但相对于期货交易中传统的以纸张为介质的书面委托形式而言,电子化交易虽然具有减低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的优点,但由于网络的虚拟特性,电子化交易虽然也具备电文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完备性,但是却不像传统书面委托形式那样具备相对容易确认的特性。因此,作为期货经纪公司,就应根据电子化交易的特点及期货交易规则,合理设计电子化交易的管理流程,以防控相应的法律风险。具体而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电子化交易的形式和彼此的权利义务
在期货电子化交易中,期货经纪公司许可投资者使用电子化交易的形式,但却没有与投资者签订电子化交易协议,后来投资者交易亏损,不认可电子化交易的结果,于是引发诉讼。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必须与投资者签订内容详尽完善、权利义务明确的书面的电子化交易协议后,才可以采用电子化交易形式。
由于期货电子化交易已经成为期货交易的主要形式,并为期货经纪公司和投资者普遍接受,跨越了电子化交易的初期试点及推广阶段,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该根据目前期货市场的变化改变将电子化交易协议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协议而单独签订的状况,应该将目前各期货经纪公司通用的格式化的电子化交易协议的内容加以完善,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主要条款充实进期货经纪合同的内容中,以保证期货经纪合同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这是防控电子化交易风险的措施之一。
另外,作为签订电子化交易协议的前置环节,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对电子化交易的风险明确告诉投资者,并让投资人签署风险告知书,否则,期货经纪公司就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关于这一点,《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
2、关于电子化交易的初始密码问题
在与投资者签订电子化交易协议,投资者并注入交易资金之后进行电子化交易之前,期货公司会给投资者一个初始交易密码,按照目前期货公司普遍采用的交易系统,凭借这样一个交易密码就可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但由于初始密码对于投资人来讲还不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的特点,因此,为了防范这一环节的法律风险,期货经纪公司除了让投资者签署《变更交易密码确认书》之外,还应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限定条件,即仅凭初始交易密码不能进行交易,而只能作为变更密码程序的钥匙。
3、电子化交易密码管理不善所引发的问题
交易密码是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设定的核对程序,是期货经纪公司对投资者交易指令真实性进行核对的依据,起着电子签名的作用;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了交易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投资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交易,应对这一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一般而言,使用该密码进行交易的法律后果应由密码的设定者和持有者(投资者)来承担。但在交易实践中,由于投资者密码管理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即使是利用投资者的私人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也会引发法律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1)投资者对交易密码管理不善,被第三者非善意知晓(包括偷窥、窃取或者其他违背投资者本意的方式),并恶意地利用这一交易密码在投资者的账户上进行交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对于这种交易结果,除非投资者及时明确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要求制止这种交易情况,否则,期货经纪公司视同投资者本人的交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至于投资者能否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则另当别论。
2)期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非善意取得投资者交易密码并擅自使用这一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的,或者投资者故意将交易密码告诉期货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并让其代为进行交易的。前者显然属于对投资者的侵权行为,对于这一侵权行为的后果应由期货经纪公司来承担;后者则属于相关期货交易法规所禁止的全权代理行为,对于这一交易后果,期货经纪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这两种情况的防范,期货经纪公司除加强对员工的规范管理外,采取让投资者及时签署书面成交确认书,或者使用独立于这一交易密码下交易系统的电子确认系统通知投资者交易结果并取得投资者的确认,也是及早发现并防范这一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4、对于电子交易数据的管理
虽然电子交易系统完整记录了投资者交易的过程及结果,但由于电子交易数据存储介质的特殊性,因此,对于期货经纪公司而言,为便于管理和固定交易结果,仍应在交易的过程中定期让投资者签署确认交易报告书;交易结束后,在办理账户清结手续时,与投资者签订书面的文件,就交易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最终确定。
对于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原始性——任何对于交易系统或者交易设备的检修或改造,都不应改变这一点,否则,就有可能因交易数据的真实性而出现问题。另外,在诉讼发生时,有必要调取电子交易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为了使这一证据具有更充分的证明力,应该将这一调取的过程给予公证证明——证明调取的交易数据是原始的交易数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