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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上市是指已上市公司若出现法定原因,应依法暂时停止其发行的上市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暂停上市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而暂时影响其上市证券的情况,而非决定性地最终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其何时及在何种条件下恢复上市。
《证券法》关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是对《公司法》延续、补充和完善。
首先,《公司法》仅就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作出规定,未规定恢复上市,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暂停上市永久化。《证券法》专门就恢复上市作出规定,解决了恢复上市的法律地位。
其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均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以决定方式作出。依照《证券法》,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办理,这是《证券法》对《公司法》的重大改进,显示出立法者试图放宽政府监控,加强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