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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证券,又叫“不要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的一类证券。
各类证券自有其作成的原因,如因为买卖、借贷或者赠与等,这种作成证券的原因,可能是合法有效,也可能是不合法而无效的。这样,就会存在证券的效力是否受证券作成原因的影响的问题,证券作成原因无效,证券也因之当然无效,是一种情况;证券作成原因无效,证券本身仍可有效,则是另外一种情况。属于前一种情况的,叫做“有因证券”或“要因证券”,也就是以作成原因的有效性为证券有效的必要条件的证券。在各类证券中,提单、仓单等就属于有因证券。相反,为第二种情况的,称为“无因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