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蒂格勒模型

施蒂格勒模型(Stigler model)

目录

  • 1 施蒂格勒模型概述
  • 2 施蒂格勒模型的分析前提
  • 3 施蒂格勒模型的因素

施蒂格勒模型概述

  施蒂格勒运用经济学方法分析规制的产生,由此规制就成为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由规制需求和规制供给联合来决定。与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与产业控制规制理论不同,施蒂格勒提出了一系列假设条件并对假设条件的逻辑内涵--哪些产业被规制以及规制应采取的形式等作了独特的分析。通过这种分析证实,规制与市场失灵的存在不完全相关,因此规制实践的目标可能不一定是公共利益,规制与社会产业集团的存在及其控制力也不是一回事情,因此规制不一定是偏向支持生产者。

施蒂格勒模型的分析前提

  施蒂格勒的分析有两个最初前提:

  一是认为强制力是政府的根本资源,利益集团能够劝说政府为其利益而运用强制力改善该集团的福利

  二是各规制机构的行为选择是理性的,他们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如果规制的供给能够与利益集团的收入最大化行为的要求相适应,就能通过规制利益集团来增加其规制收入。

施蒂格勒模型的因素

  施蒂格勒模型的中心论题是"规制由产业谋取,并主要根据其利益来设计和运作"。模型中有三个主要因素:

  (1)规制立法重新分配财富。施蒂格勒认为,规制形式的最主要决定因素是规制将财富在社会成员间转移的方式;

  (2)立法者行为受其维持当权者的愿望驱使,即立法设计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

  (3)利益集团为获得可接受的立法而以提供政治支持方式进行竞争。

  随之而来的结果通常为:规制偏向于使组织良好的利益集团获益。施蒂格勒分析到,生产者对立法过程的影响较之消费者有明显的优势,这是因为企业数量更少,并且企业可能比它们的消费者有更多同质性,花费较少成本即可组织起来。由于企业数量少于消费者企业的平均收人高于强加给消费者的人均损失,因而生产者比消费者具有更强的行动激励。所以最后的规制结果必然是有利于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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