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蒂格勒模型(Stigler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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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蒂格勒运用经济学方法分析规制的产生,由此规制就成为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由规制需求和规制供给联合来决定。与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与产业控制规制理论不同,施蒂格勒提出了一系列假设条件并对假设条件的逻辑内涵--哪些产业被规制以及规制应采取的形式等作了独特的分析。通过这种分析证实,规制与市场失灵的存在不完全相关,因此规制实践的目标可能不一定是公共利益,规制与社会产业集团的存在及其控制力也不是一回事情,因此规制不一定是偏向支持生产者。
施蒂格勒的分析有两个最初前提:
一是认为强制力是政府的根本资源,利益集团能够劝说政府为其利益而运用强制力改善该集团的福利;
二是各规制机构的行为选择是理性的,他们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如果规制的供给能够与利益集团的收入最大化行为的要求相适应,就能通过规制利益集团来增加其规制收入。
施蒂格勒模型的中心论题是"规制由产业谋取,并主要根据其利益来设计和运作"。模型中有三个主要因素:
(1)规制立法重新分配财富。施蒂格勒认为,规制形式的最主要决定因素是规制将财富在社会成员间转移的方式;
(2)立法者行为受其维持当权者的愿望驱使,即立法设计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
(3)利益集团为获得可接受的立法而以提供政治支持方式进行竞争。
随之而来的结果通常为:规制偏向于使组织良好的利益集团获益。施蒂格勒分析到,生产者对立法过程的影响较之消费者有明显的优势,这是因为企业数量更少,并且企业可能比它们的消费者有更多同质性,花费较少成本即可组织起来。由于企业数量少于消费者,企业的平均收人高于强加给消费者的人均损失,因而生产者比消费者具有更强的行动激励。所以最后的规制结果必然是有利于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