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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关于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任职资格或条件以及教师资格的主管机关、认定机关及其权限、认定程序及其规范等所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并规定“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并“经认定合格的”中国公民符合在相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任职资格或条件。此法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以及不具备该法所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及该法实施前已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而又未具备法律规定学历的教师的处理办法。它还规定了“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以及教师资格认定机关及其权限。《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并就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和教师资格认定等作出具体规定。国家教委就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作了规定。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是由国家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人员认定的资格,属于国家资格性质。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
第二,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实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原则规定体现在《教师法》中,其他的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体现在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当中。教师资格作为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教师资格是教师职业许可,自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之日起,凡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同时,具备教师资格者只有在被某个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教师队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
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省教育厅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了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是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政策性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不再适用于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政府的有关部门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严把教师队伍的“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2)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形成多渠道培养和聘任教师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社会人员从教开辟一条渠道;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为真正实施教师聘任制,优化教师队伍奠定基础。
(3)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的制度性措施,是使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有利于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优化教师队伍。
(4)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标志,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有利于全社会充分认识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的重要性,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使教师地位、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形成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