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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商标管理法治是指政府商标管理权的获取、组织和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政府的商标管理行为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得逾越法律授权之范围,否则,即为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商标管理法治的内涵包括以下三点:依法平等、依法限制、依法负责。它的作用在于维护政府商标管理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和制约政府商标管理权力。
所谓政府商标管理行为的合法,是指政府商标管理权力的获取、组织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的精神、原则和规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的基本规则是:“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它包括主体合法、行为合法、行为的内容合法及程序合法。
首先,政府在行使商标管理权力时,法律与法规有严格规定的,政府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违反,这是一种“羁束行为”。
其次,若法律、法规对行为的范围、方式、程度等未作明文规定,或未作严格规定,政府商标管理机关可根据自己的判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适当的选择,也即“自由裁量行为”。由于商标管理个案性极强,法律不可能规定得面面俱到,所以从商标的确权到维权程序,政府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确权行为上应该制定并公布审查标准,严格按标准执行。考虑到商标确权行为主观性较强,政府确权机构应互相沟通,化大主观为小主观和客观。客观的东西要以计算机程序的形式固化,即由计算机代替人脑去判断这部分内容,如此一来既保证了政府行为的适当性,又可以节省劳动力,一举两得。小主观部分,可采取合议制的办法,以免因为个人的原因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正。在维权行为上,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切忌先入为主,必要时要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