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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物资是指企业以定点、流动及门市等方式所收购的物资。是信托企业自营业务项目之一。主要包括收购个人物资和罚没物资以及拾物招领处的物资等。
在信托企业中,凡属收购物资业务,在验妥证件并经评价员与出售顾客(或单位)协商议定价格后,由企业填制一货一卡的“自营商品收购单”一式四联,其中:一联为存根;一联为顾客领款单(如系单位时,则附在收购明细表后面);一联为小组商品入库凭证;一联为会计凭证。销售时,由营业员开具销售发货票(在票上注明“收购单”号码及有关内容),一式五联,其中:一联为存根;一联为取货单;售货后由营业员抽对原收购入库凭证另行保管;一联为收款单;一联为会计凭证,转核算员抽对原编号的收购单另行保管,以结束此笔收购物资的帐务。其会计分录:
(1)收购个人物品一件,办理手续并付给货款。
借(增):库存商品[购价×(1+加价率)]
贷(增):进销差价(购价×加价率)
贷(减):现金(收购价)
(2)上项物品出售,收回货款。
借(增):现金等
贷(增):营业收入——自营
同时,借(增):营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