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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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资本又称为核准资本、设定资本(stated capital)、名义资本(nominal capital),指公司依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发行的资本总额。
由于该资本数额是由章程授权发行的资本总额,因而称之为核准资本;由于该资本总额仅是章程规定的一个授权发行数额,不一定是实际发行的或实际收到的资本数额,所以称之为名义资本。确定核准资本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政府注册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也有的国家称之为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这里注册资本与我国的注册资本并不是一回事。二是在公司章程中申明公司有权发行资本的总额,以使公众了解该公司的资本状况和发展规划。
(1)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等非法行为的滋生。授权资本制既未规定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最低限额,也未规定公司实收资本应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这就容易产生公司设立中的投机和欺诈行为。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资本仅仅是一种名义资本,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这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则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3)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成立之初所发行的资本十分有限,公司的财产基础缺乏稳固性,这就削减了公司的信用担保范围,从而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