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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水域上采集、捕捞、收获水生动植物资源的用益物权。
对捕捞权按照不同的标准做不同的分类,有利于从不同的角度加深对权利的理解和掌握。对于捕捞权,可以按照下列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水域特定标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捕捞权依据水域是否特定,分为定置捕捞权和非定置捕捞权。定置捕捞权是指捕捞权人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水域进行捕捞,并具有排斥他人在该水域捕捞的权利。而非定置捕捞权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捕捞权,捕捞权人在从事捕捞的水域上并无排斥他人进行捕捞的权利。此种分类的意义是,两种性质的捕捞权的对抗效力不同,前者可以对抗他人,后者则无权对抗他人。
(二)捕捞许可标准。以捕捞权的取得是否需要获得捕捞许可证为标准,可以将捕捞权的两种取得方法分为许可取得和自由取得。许可取得的捕捞权就是《渔业法》第23条和第25条的规定,而自由取得的捕捞权就是《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此种分类的意义是,两种捕捞权的取得方式存在不同,前者必须要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的核准发证才能行使,并且在权利行使过程中也应该遵守许可证所记载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而后者不需要获得许可即可行使,但是在行使的过程中应当负有不得破坏渔业资源的义务。
(三)水域场所标准。依据水域的不同场所,可以将捕捞权分为内水捕捞权、近海捕捞权和远海捕捞权。内水捕捞权是在我国的内江、内河和内湖等水域进行的捕捞,近海捕捞是在我国的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进行的捕捞,远海捕捞则是指在公海等远洋地区进行的捕捞。
此种分类的意义是,在不同水域进行捕捞适用的规则不同,需要注意的事项也不同。相比于内水捕捞和近海捕捞,远海捕捞不仅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还需要对于远海的风险由充分的认识。不能越线捕捞,否则可能容易引起国家间的纠纷。
(四)特殊条款限制标准。为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会对捕捞的区域、期限、工具乃至特殊资源都会做一定的限制,正常情况下不得违反该特殊条款。依据此标准,可以将捕捞权分为不得违反特殊条款的捕捞权和可以违反特殊条款的捕捞权。一般意义上的捕捞权都不得违反这些条款,但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此种分类的意义是,除了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特殊条款限制进行捕捞的以外,其它情况下的捕捞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