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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品展示是指拍卖人在拍卖日二日前展示拍卖标的活动。拍卖人除了提供拍品的展示外,还应提供竞买人查看拍品的有关资料。
《拍卖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所谓拍卖标的展示是指将拍卖标的陈列出来,并允许人们参观查看,对以财产权利作为拍卖标的、无法进行陈列的,就需要将有关权利证明和其他资料展示出来,以证明其权属关系。拍品展示的方式主要有:
(1)固定展示方式。这种展示模式主要适合于艺术品和可以移动的小件物品。
(2)巡回展示。即为了扩大拍品宣传,在更大范围内寻找竞买人。
(3)资料展示方式。对于无形资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应当编制详细的说明资料,并提供证明产权关系的原始资料,供竞买人查询,对不动产(土地、房产),拍卖人还应当向竞买人提供现场勘察的服务。
拍品展示有两大功能:一是让竞买人对标的现场观察,辨别真伪;二是宣传促销招商作用。对于艺术品拍卖,编制拍卖图录就成为一种重要方式。其他标的的拍卖图录,重点在于信息的披露,使竞买人对标的现状、操作程序、购后的权属变更手续和费用等有明确的认识,便于竞买人决策。
为达到良好的效果,通常选择的媒体主要有报纸、广播电台等发布信息。在媒体宣传方面,拍卖企业应策划一个完整的宣传方案,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2)媒体组合方案;
(3)费用预算计划;
(4)效果预测。
但是,公告与媒体宣传是有区别的。媒体宣传不能代替公告,媒体虽然可以起到扩大招商范围与力度的作用,但按照《拍卖法》,公告是不可省略的,同时法定的各项内容又是不可改变的,拍卖企业应把握好公告和媒体宣传的关系,使之在动态中互补,取得良好的招商效果。